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5752號
TCDV,98,司促,55752,200912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5752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代 理 人 黃乙文
債 務 人 黃妙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1/1頁


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