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3673號
TCDV,98,司促,53673,20091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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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3673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心科技有限公司、國聯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乙○○是否為本件債務人。
  ㈡釋明原因事實欄中三筆借款為同一筆借款或為相異之借款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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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