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7477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 求之票據,債務人蓋章係緊接在冠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旁 ,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債務人僅為冠 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確認發票人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此項裁定已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 人逾期迄未補確認更正,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票款顯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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