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38號原 告 己○○ 15號 丁○○ 號 戊○○ 弄11號 丙○○ 巷7號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羅宗賢律師原 告 張烱農被 告 寅○○即辰○○之繼 ce,C 辛○○即辰○○之繼 甲○○即丑○○之繼 orni 姚證傑即丑○○之繼 乙○○即丑○○之繼 劉益丞即辰○○之繼 壬○○即辰○○之繼 lif 癸○○即辰○○之繼 ing 9406 子○○即辰○○之繼上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律師被 告 卯○○即辰○○之繼 ,B.C 巳○○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庚○○」記載,應更正為「張烱農」。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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