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2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偉恩營造有限公司
巷9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銓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17,39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5,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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