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6年度,33號
TCDV,96,建,33,2009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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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3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秉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秉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建字第33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臺幣4,030,5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49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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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秉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