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3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秉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秉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建字第33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臺幣4,030,5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49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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