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8年度,1326號
TCDM,98,重訴,1326,200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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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重訴字第13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榮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
字第21505 號),嗣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17法庭宣示判決
,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王崑煜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並告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向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支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社區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係「福新財稅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 從事土地仲介業務之人,渠明知個人以購入土地捐贈者, 須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於綜合所得稅捐申報列舉 扣除額計算時,始得核實減除,否則由稅捐稽徵機關依財 政部核定之標準即公告現值16% 認定之。渠為因應新規定 ,竟基於逃漏與幫助綜合所得稅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之概括犯意,為下列犯行:
(二)甲○○於民國94年11月15日,以新臺幣(下同)457 萬25 9 元向地主李慶雄;同年11月18日,以259 萬9150元向地 主崇光;同年11月18日,以188 萬8640元向地主周樑昌 ;同年11月21日,以378 萬6133元向地主周欽祥;同年11 月28日,以316 萬2500元向地主李豐次;同年11月28日,



以234 萬3765元向地主廖源泉;同年11月28日,以372 萬 4518元向地主林季進;同年11月29日,以971 萬7500元向 地主江坤明,分別以自己名義購入土地,明知其所購買之 土地實際交易價格僅約契約書上價格百分之十幾至二十幾 ,乃於土地買賣契約書上由不特定代書業務登載不實之買 賣金額,將購得之土地捐贈給澎湖縣望安鄉鄉公所,再由 甲○○行使前揭業務不實之土地買賣契約書,憑向稅捐稽 徵機關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捐贈土地,以此方式 逃漏稅捐,並漏稅款526 萬7899元(已補繳)。(三)⑴甲○○為幫助其弟巫國裕及弟媳巫周美麗逃漏所得稅, 以其弟巫國裕之名義,於94年11月18日,以267 萬3723 元向地主周樑昌;同年11月28日,以234 萬3765元向地 主李玉梅購買土地,明知其所購買之土地實際交易價格 僅約契約書上價格百分之十幾至二十幾,乃於土地買賣 契約書上由代書業務登載不實之買賣金額,再以相同方 式逃漏稅捐,計逃漏稅款104 萬7108元(已補繳)。 ⑵甲○○於93年間,向許淑敏招攬購地節稅,並協助許淑 敏於93 年12 月10日,購得地主游世一所有坐落在臺北 縣中和市○○○段79之3 地號、面積265 平方公尺、持 分9000分之1359之土地。而許淑敏明知購買前揭土地之 交易價格僅約契約書上價金之23%,卻由甲○○指使之 人在其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中,登載買賣價款為200 萬 750 元,並將所購得之上開土地辦理捐贈予澎湖縣望安 鄉鄉公所,作為許淑敏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 。而許淑敏即於94年5 月間,行使甲○○所交付登載不 實交易價格之買賣契約書等資料,附於其93年度綜合所 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土地之列舉扣除額,向財政部 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申報所得稅,致許淑敏逃 漏9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達58萬5039元,足以生損 害於國家之稅收。
甲○○於93年間,向葉黃杞招攬購地節稅,協助葉黃杞 於93年12月3 日,購得地主游世一之土地;復協助葉黃 杞於94年11月1 日,購得地主陳瑞龍之土地。而葉黃杞 明知購買前揭土地之交易價格僅約契約書上價金之20% 至30%,卻由甲○○指使之人在其所簽訂之上開買賣契 約書中,登載買賣價款依序分別為1109萬2000元、1010 萬8000元整,並將所購得之土地辦理捐贈予澎湖縣望安 鄉鄉公所,作為葉黃杞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 。而葉黃杞即於94年5 月間,行使甲○○所交付登載不 實交易價格之臺北市○○區○○段433 地號土地買賣契



約書等資料,附於其9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 捐贈土地之列舉扣除額,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 局申報所得稅,致葉黃杞逃漏9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 額達307 萬2478元。葉黃杞又於95年5 月間,行使甲○ ○所交付登載不實交易價格之臺北縣板橋市○○段1602 地號土地買賣契約書等資料,附於其94年度綜合所得稅 申報書中,作為捐贈土地之列舉扣除額,向財政部臺灣 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申報所得稅,致葉黃杞逃漏94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達190 萬1234元,足以生損害 於國家之稅收。
甲○○於93年間,向王莒玲招攬購地節稅,協助王莒玲 於93年12月10日,以其夫蔡爾湟之名義,購得地主游世 一之土地。而王莒玲明知購買前揭土地之交易價格僅60 萬5300元,卻由甲○○或其指使之人在其所簽訂之上開 買賣契約書中,登載買賣價款為209 萬1667元整,並將 所購得之土地辦理捐贈予澎湖縣望安鄉鄉公所,作為 爾湟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而王莒玲即於94 年5 月間,行使甲○○所交付登載不實交易價格之買賣 契約書等資料,附於其93年度夫妻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 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土地之列舉扣除額,向財政部臺 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申報所得稅,致王莒玲逃漏 9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達29萬2750元,足以生損害 於國家之稅收。
甲○○於93年間,向曾明杰招攬購地節稅,並協助曾明 杰於93 年11 月30日,購得地主游世一所有地號、面積 、持分均如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98 號被告曾明杰之緩起訴處分書附表所示之土地。而曾明 杰明知購買前揭土地之交易價格僅約契約書上價金之20 %,卻由甲○○或其指使之人在其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 中,登載買賣價款為600 萬810 元,並將所購得之上開 土地辦理捐贈予澎湖縣望安鄉鄉公所,作為曾明杰之個 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而曾明杰即於94年5 月17 日,行使甲○○所交付登載不實交易價格之買賣契約書 等資料,附於其9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 土地之列舉扣除額,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前鎮稽徵所 申報所得稅,致曾明杰逃漏9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 達98萬5645元,足以生損害於國家之稅收。 ⑹甲○○於93年間,向陳美惠招攬購地節稅,協助陳美惠 於93年11月30日,以其夫王逸明之名義,購得地主游世 一之土地。而陳美惠明知購買前揭土地之交易價格均僅



50餘萬元,卻由甲○○指使之人在其所簽訂之買賣契約 書中,登載買賣價款為251 萬6315元,並將所購得之上 開土地均辦理捐贈予澎湖縣望安鄉鄉公所,作為王逸明 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而陳美惠即於94年5 月間,行使甲○○所交付登載不實交易價格之買賣契約 書等資料,附於其93 年 度夫妻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稅 申報書中,作為捐贈土地之列舉扣除額,向財政部臺灣 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申報所得稅,陳美惠雖列報土 地捐贈扣除額為251 萬6315元,經該分局核定捐贈扣除 額為公告現值之16%即40萬2610 元 ,應補繳稅額51萬 5768元。
甲○○於93年間,向江雅琴招攬購地節稅,協助江雅琴 於93年12月10日,購得地主游世一所有地號、面積、持 分均如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57 號被 告江雅琴之緩起訴處分書附表所示之土地,而江雅琴明 知購買前揭土地之交易價格總計僅約契約書上價金之20 %,卻由甲○○指使之人在其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中、 登載買賣價款為144 萬9250元,並將所購得之土地辦理 捐贈予澎湖縣望安鄉鄉公所,作為江雅琴之個人綜合所 得稅列舉扣除項目。而江雅琴即於94年5 月24日,行使 甲○○所交付登載不實交易價格之買賣契約書等資料, 附於其9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土地之列 舉扣除額,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申報 所得稅,致江雅琴逃漏9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達31 萬6749元,足生損害於國家之稅收。
甲○○於93年間,向李豐次招攬購地節稅,而為下列行 為:①甲○○協助李豐次於93年10月27日,以其女李玉 梅之名義,購得地主趙世森所有坐落臺南縣麻豆鎮○○ 段566 地號、面積99平方公尺、持份3000分之551 之土 地; 復協助李豐次於94年11月18日,以其女李玉梅之名 義,購得地主周樑昌所有坐落臺南縣麻豆鎮○○段800 地號、面積69.87 平方公尺、持分四分之一之土地。而 李豐次明知購買前揭土地之交易價格僅約契約書上價金 之20% 至25%,卻由甲○○或其指使之人在其所簽訂之 93 年10 月27日買賣契約書中,登載買賣價款為148 萬 317 元,於94年11月18日買賣契約書中,登載買賣價款 為128 萬1066元,並將所購得之臺南縣麻豆鎮○○段56 6 地號土地捐贈彰化縣員林鎮鎮公所,臺南縣麻豆鎮○ ○段800 地號土地辦理捐贈予澎湖縣望安鄉鄉公所,作 為李玉梅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而李豐次即



於94年5 月27日,行使甲○○所交付登載不實交易價格 之93年10月27日買賣契約書等資料,附於李玉梅93年度 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土地之列舉扣除額,代 李玉梅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申報所得 稅;李豐次復於95年5 月30日,行使甲○○所交付登載 不實交易價格之94年11月18日買賣契約書等資料,附於 李玉梅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土地之列 舉扣除額,代李玉梅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 分局申報所得稅,致李玉梅逃漏93、94年度個人綜合所 得稅稅額合依序分別為116 萬6912元、65萬4989元,足 以生損害於國家之稅收。②甲○○協助李豐次於94年11 月18日,購得地主周樑昌所有坐落高雄縣旗山鎮○○段 392-1 地號、面積37平方公尺、持分全部及臺南縣新營 市○○段210 地號、面積136.45平方公尺、持分四分之 一之土地。而李豐次明知購買前揭土地之交易價格僅約 契約書上價金之20% 至25%,卻由甲○○或其指使之人 在其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中,登載買賣價款為311 萬79 37元,並將所購得之上開2 筆土地辦理捐贈予澎湖縣望 安鄉鄉公所,作為李豐次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 目。而李豐次即於95年5 月30日,行使甲○○所交付登 載不實交易價格之買賣契約書等資料,附於其94年度綜 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土地之列舉扣除額,向財 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申報所得稅,致李豐 次逃漏9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達104 萬7627元,足 以生損害於國家之稅收。
甲○○於93年間,向莊家菁招攬購地節稅,並協助莊家 菁為下列土地買賣行為:①莊家菁於93年12月3 日,購 得地主游世一所有,地號、面積、持分均如臺灣澎湖地 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835 號(下稱「同卷」)被告 莊家菁之緩起訴處分書附表一土地,而莊家菁明知購買 前揭土地之交易價格僅契約書上價金之22%,卻由甲○ ○指使之人在其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中,登載買賣價款 為786 萬1949元,並將所購得之上開土地辦理捐贈予澎 湖縣望安鄉鄉公所,作為莊家菁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 扣除項目。②莊家菁以其弟莊家誠之名義,於93年12月 3 日,購得地主游世一所有地號、面積、持分均如同卷 附表二之土地,而莊家菁明知購買前揭土地之交易價格 僅契約書上價金之22%,卻由甲○○或其指使之人在其 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中,登載買賣價款為705 萬929 元 ,並將所購得之上開土地辦理捐贈予澎湖縣望安鄉鄉公



所,作為莊家誠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③莊 家菁以其母白玲美之名義,於93年12月3 日,購得地主 游世一所有,地號、面積、持分均如同卷附表三之土地 ,而莊家菁明知購買前揭土地之交易價格僅契約書上價 金之22%,卻由甲○○或其指使之人在其所簽訂之買賣 契約書中,登載買賣價款為301 萬8300元,並將所購得 之上開土地辦理捐贈予澎湖縣望安鄉鄉公所,作為白玲 美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④莊家菁以其兄莊 家和之名義,於93年12月3 日,購得地主游世一所有地 號、面積、持分均如同卷附表四之土地,而莊家菁明知 購買前揭土地之交易價格僅契約書上價金之22%,卻由 甲○○或其指使之人在其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中,登載 買賣價款為812 萬7138元,並將所購得之上開土地辦理 捐贈予澎湖縣望安鄉鄉公所,作為莊家和之個人綜合所 得稅列舉扣除項目。⑤莊家菁以其兄莊大立之名義,於 93年12月3 日,購得地主游世一所有,地號、面積、持 份均如同卷附表五之土地,而莊家菁明知購買前揭土地 之交易價格僅契約書上價金之22%,卻由甲○○或其指 使之人在其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中,登載買賣價款為70 2 萬5316元。莊家菁復以其兄莊大立之名義,於93年12 月3 日,購得地主游世一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 902-1 地號、面積735 平方公尺、持分00000000分之50 3755之土地,而莊家菁明知購買前揭土地之交易價格僅 契約書上價金之22%,卻由甲○○或其指使之人在其所 簽訂之買賣契約書中,登載買賣價款為129 萬2000元。 並將所購得之上開土地辦理捐贈予澎湖縣望安鄉鄉公所 ,作為莊大立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而莊家 菁即於94年5 月間,行使甲○○所交付登載不實交易價 格之買賣契約書等資料,分別附於莊家菁莊家誠、白 玲美、莊家和莊大立之9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 作為捐贈土地之列舉扣除額,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 局大智稽徵所申報所得稅,致莊家菁莊家誠白玲美莊家和莊大立逃漏9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依序 為203 萬6903元、176 萬1588元、47萬7136元、215 萬 2590元、217 萬3013元,足以生損害於國家之稅收。 ⑽甲○○於94年間,向吳正慶招攬購地節稅,協助吳正慶 於94年10月13日購得地主廖本煌之土地,而吳正慶明知 購買前揭土地之交易價格僅約契約書上價金的24% ,卻 由甲○○或其指使之人在其所簽訂之上開買賣契約書中 ,登載買賣價款為500 萬421 元,並將所購得之上開土



地辦理捐贈予澎湖縣望安鄉鄉公所,作為吳正慶之個人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而吳正慶即於95年5 月29日 ,行使甲○○所交付登載不實交易價格之買賣契約書等 資料,附於其本人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 捐贈土地之列舉扣除額,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 局提出申報,致吳正慶逃漏9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 達185 萬3166元,足以生損害於國家之稅收。 ⑪甲○○94年間,向鄭銘志招攬購地節稅,協助鄭銘志於 94年11月7 日購得地主朱崑城之土地,而鄭銘志明知購 買前揭土地之交易價格僅約契約書上價金之20% ,卻由 甲○○指使之人在其所簽訂之上開買賣契約書中,登載 買賣價款為174 萬9750元,並將所購得之上開土地辦理 捐贈予澎湖縣望安鄉鄉公所,作為鄭銘志之個人綜合所 得稅列舉扣除項目。而鄭銘志即於95年5 月間某日,行 使甲○○所交付登載不實交易價格之買賣契約書等資料 ,附於其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土地之 列舉扣除額,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申報所得 稅,致鄭銘志逃漏9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達43萬7 24元,足以生損害於國家之稅收。
⑫甲○○於94年間,向林基福招攬購地節稅,協助林基福 於94年間某日,購得地主朱崑城之土地,而林基福明知 購買前揭土地之交易價格僅約契約書上價金之22% 至23 %,卻由甲○○指使之人在其所簽訂之上開買賣契約書 中,登載買賣價款為100 萬234 元,並將所購得之上開 土地辦理捐贈予澎湖縣望安鄉鄉公所,作為林基福之個 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而林基福即於95年5 月間 某日,行使所交付登載不實交易價格之買賣契約書等資 料,附於其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土地 之列舉扣除額,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 申報所得稅,致林基福逃漏9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 達33 萬64 元,足以生損害於國家之稅收。
甲○○於94年間,向鄭榮杰招攬購地節稅,協助鄭榮杰 於94年11月11日,購得地主朱崑城之土地,而鄭榮杰明 知購買前揭土地之交易價格僅約契約書上價金之22% , 卻由甲○○指使之人在其所簽訂之上開買賣契約書中, 登載買賣價款為200 萬468 元,並將所購得之上開土地 辦理捐贈予澎湖縣望安鄉鄉公所,作為鄭榮杰之個人綜 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而鄭榮杰即於95年5 月間某日 ,行使甲○○所交付登載不實交易價格之買賣契約書等 資料,附於其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土



地之列舉扣除額,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申報 所得稅,致鄭榮杰逃漏9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達48 萬2430元,足以生損害於國家之稅收。
甲○○於94年間,向林季佑招攬購地節稅,協助林季佑 於94年10月19日,購得地主游世一所有,地號、面積、 持分均如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96 號 被告林季佑之緩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 所示之土地;復 於94 年11 月2 日、購得地主陳瑞榮所有地號、面積、 持份均如同卷附表編號2 所示之土地。而林季佑明知購 買前揭土地之交易價格僅約契約書上價金之20%,卻由 甲○○或其指使之人在其所簽訂之94年10月19日買賣契 約書中,登載買賣價款為350 萬3687元,於94年11月2 日買賣契約書中、登載買賣價款為273 萬8334元,並將 所購得之土地均辦理捐贈予澎湖縣望安鄉鄉公所,作為 林季佑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而林季佑即於 95年5 月間,行使甲○○所交付登載不實交易價格之買 賣契約書等資料,附於其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 作為捐贈土地之列舉扣除額,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 局南投縣分局申報所得稅,致林季佑逃漏94年度個人綜 合所得稅稅額達36萬2413元,足以生損害於國家之稅收 。
甲○○於94年間,向謝英芝招攬購地節稅,協助謝英芝 於94年11月10日購得宏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巫國樹)之土地,而謝英芝明知購買前揭土地之交 易價格僅約契約書上價金的25% ,卻由甲○○指使之人 在其所簽訂之上開買賣契約書中,登載買賣價款為449 萬7282 元 ,並將所購得之上開土地辦理捐贈予澎湖縣 望安鄉鄉公所,作為謝英芝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 目。而謝英芝即於95年5 月30日,行使甲○○所交付登 載不實交易價格之買賣契約書等資料,附於渠94年度個 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土地之列舉扣除額, 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提出行使,謝英芝逃 漏9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達75萬153 元,足以生損 害於國家之稅收。
甲○○於94年間,向阮王秀敏招攬購地節稅,協助阮王 秀敏以其夫阮鐘傭之名義,於94年10月12日,購得地主 巫文傑之土地,復協助阮王秀敏於同日,購得地主甲○ ○之土地。而阮王秀敏明知購買前揭土地之交易價格僅 約契約書上價金之22% 至23%,卻由甲○○或其指使之 人在其所簽訂之上開買賣契約書中,登載買賣價款依序



分別為2400萬1113元、278 萬8660元,並將所購得之土 地辦理捐贈予澎湖縣望安鄉鄉公所,作為阮鐘傭之個人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而阮王秀敏即於95年5 月間 ,行使甲○○所交付登載不實交易價格之買賣契約書等 資料,附於其與阮鐘傭夫妻共同申報之94年度綜合所得 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土地之列舉扣除額,向財政部臺 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申報所得稅,致阮王秀敏逃 漏9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達223 萬7205元,足以生 損害於國家之稅收。
甲○○於94年間,向王麗華招攬購地節稅,並協助王麗 華於94 年11 月14日,購得地主宏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之土地。而王麗華明知購買前揭土地之交易價格僅約契 約書上價金之20%,卻由甲○○指使之人在其所簽訂之 買賣契約書中,登載買賣價款為102 萬3613元,並將所 購得之上開土地辦理捐贈予澎湖縣望安鄉鄉公所,作為 王麗華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而王麗華即於 95年5 月25日,行使甲○○所交付登載不實交易價格之 買賣契約書等資料,附於其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 ,作為捐贈土地之列舉扣除額,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 稅局民權稽徵所申報所得稅,致王麗華逃漏94年度個人 綜合所得稅稅額達25萬7951元,足以生損害於國家之稅 收。
甲○○於94年間,向王世義招攬購地節稅,並協助王世 義於94 年9月14日,購得地主甲○○所有之土地。而王 世義明知購買土地之交易價格僅略高於契約書上價金之 20%,卻由甲○○或其指使之人在其所簽訂之買賣契約 書中,登載買賣價款為596 萬9775元,並將所購得之上 開土地辦理捐贈予澎湖縣望安鄉鄉公所,作為王世義之 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而王世義即於95年5 月 間,行使甲○○所交付登載不實交易價格之買賣契約書 等資料,附於其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 土地之列舉扣除額,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 徵所申報所得稅,致王世義逃漏9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稅額達184 萬7819元,足以生損害於國家之稅收。 ⑲甲○○於94年間,向史靜芬招攬購地節稅,並協助史靜 芬於94 年10 月25日,購得地主甲○○所有之土地。而 史靜芬明知購買前揭土地之交易價格僅約契約書上價金 之25%,卻由甲○○或其指使之人在其所簽訂之買賣契 約書中,登載買賣價款為478 萬2400元,並將所購得之 上開土地辦理捐贈予澎湖縣望安鄉鄉公所,作為史靜芬



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而史靜芬即於95年5 月15日,行使甲○○所交付登載不實交易價格之買賣契 約書等資料,附於其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 捐贈土地之列舉扣除額,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 竹市分局申報所得稅,致史靜芬逃漏94年度個人綜合所 得稅稅額達114 萬8946元,足以生損害於國家之稅收。 ⑳甲○○於94年9 月5 日協助高尚德,購得地主巫承勳所 有之土地。而高尚德明知購買前揭土地之交易價格僅約 契約書上價金之20%至25%,卻由甲○○或其指使之人 在其所簽訂之上開買賣契約書中,登載買賣價款為352 萬7862元整,並將所購得之土地辦理捐贈予澎湖縣望安 鄉鄉公所,作為高尚德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 。而高尚德即於95年5 月22日,行使甲○○所交付登載 不實交易價格之買賣契約書等資料,附於其94年度綜合 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土地之列舉扣除額,向財政 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申報所得稅,致高尚德 逃漏9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達57萬4682元,足以生 損害於國家之稅收。
甲○○於94年間,向黃健郎招攬購地節稅,協助黃健郎 於94年11月7 日,購得地主甲○○所有之土地。而黃健 郎明知購買前揭土地之交易價格僅約契約書上價金之25 %,卻由甲○○指使代書在其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中、 登載買賣價款為299 萬8520元,並將所購得之上開土地 辦理捐贈予澎湖縣望安鄉鄉公所,作為黃健郎之個人綜 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而黃健郎即於95年6 月1 日, 行使登載不實交易價格之上開買賣契約書等資料,附於 其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土地之列舉扣 除額,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申報所得 稅,致黃健郎逃漏9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達77萬54 64元,足以生損害於國家之稅收。
甲○○於94年間,向林俊忠招攬購地節稅,並協助林俊 忠於94年11月22日,購得地主崇光所有之土地; 復於 同日,購得地主長燦所有之土地。而林俊忠明知購買 前揭土地之交易價格合計僅約100 萬元,卻由甲○○指 使之人在其所簽訂之地主為崇光之買賣契約書中,登 載買賣價款為234 萬3765元,在地主為長燦之買賣契 約書中登載買賣價款為178 萬1000元,並將所購得之上 開土地均辦理捐贈予澎湖縣望安鄉鄉公所,作為林俊忠 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而林俊忠即於95年5 月間,行使甲○○所交付登載不實交易價格之買賣契約



書等資料,附於其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 贈土地之列舉扣除額,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 稽徵所申報所得稅,致林俊忠逃漏9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 稅稅額達122 萬9633元,足以生損害於國家之稅收。 ㉓甲○○於94年間向,林阿平招攬購地節稅,協助林阿平 以其妻李易蓉之名義,於94年10月5 日購得地主廖本煌 所有之土地;再以其妻李易蓉之名義,於94年10月7 日 購得地主王鴻紳所有之土地;再以林阿平自己之名義, 於94年10月7 日購得地主王鴻紳所有之土地;再以自己 之名義,於94年10月24日購得地主連珍伶所有之土地。 而林阿平明知購買前揭土地之交易價格僅約契約書上價 金之25%,卻由甲○○或其指使之人在其所簽訂之上開 買賣契約書中,登載買賣價款依次分別為816 萬7238元 、167 萬8779元、136 萬9851元、939 萬8201元,合計 共2061萬4069元,並將所購得之上開土地均辦理捐贈予 澎湖縣望安鄉鄉公所,作為李易蓉林阿平之個人綜合 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而林阿平即於95年5 月31日,行 使甲○○所交付登載不實交易價格之買賣契約書等資料 ,附於其與李易蓉夫妻合併申報之9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 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土地之列舉扣除額,向財政部臺 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申報所得稅,致林阿平逃漏 9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達526 萬330 元,足以生損 害於國家之稅收。
甲○○於94年間,向周欽祥招攬購地節稅,協助周欽祥 於94年10月20日,購得地主游世一所有之土地;再於94 年11 月8日,購得地主宏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土 地。而周欽祥明知購買前揭土地之交易價格總計僅約42 萬餘元,卻由代書在其所簽訂之94年10月20日買賣契約 書中、登載買賣價款為112 萬9991元;於94年11月8 日 買賣契約書中,登載買賣價款為258 萬4900元;並將所 購得之土地均辦理捐贈予澎湖縣望安鄉鄉公所,作為周 欽祥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而周欽祥即於95 年5 月間,行使登載不實交易價格之買賣契約書等資料 ,附於其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土地之 列舉扣除額,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申 報所得稅,致周欽祥逃漏9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達 94萬9036元,足生損害於國家之稅收。
甲○○於94年間,向許道義招攬購地節稅,協助許道義 於94年11月14日,購得地主宏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之土地,而許道義明知購買前揭土地之交易價格僅約契



約書上價金25% 至30%,卻由甲○○指使之人在其所簽 訂之上開買賣契約書中,登載買賣價款為1548萬9580元 ,並將所購得之上開土地辦理捐贈予澎湖縣望安鄉鄉公 所,作為許道義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而許 道義即於95年5 月間某日,行使甲○○所交付登載不實 交易價格之買賣契約書等資料,附於其94年度綜合所得 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土地之列舉扣除額,向財政部臺 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申報所得稅,致許道義逃漏94年度 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達445 萬2866元,足以生損害於國 家之稅收。
甲○○於94年間,向鄭雅齡招攬購地節稅,協助鄭雅齡 為下列犯行:①以鄭雅齡之叔鄭有良之名義,於94年10 月6 日,購得地主游世一所有之土地;再於94年10月6 日,購得地主游世一所有之土地;再於94年10月17日, 購得地主顏明善之土地;再於94年10月17日,購得地主 顏明善之土地。②以其嬸邱玉鵬之名義,於94年10月17 日,購得地主顏明善之土地。③以其堂姐妹鄭聿辰之名 義,於94年10月14日,購得地主游世一之土地。④以其 堂兄弟鄭銀坤之名義,於94年10月12日,購得地主陳順 福之土地。⑤以鄭雅齡本身之名義,於94年11月10日, 購得地主宏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土地;再於94年11月 11日,購得地主張永賢之土地。⑥以其父鄭克彬之名義 ,於94年10月6 日,購得地主游世一之土地。⑦以其母 粘美珠之名義,於94年10月6 日,購得地主游世一之土 地。⑧以其弟鄭傑元之名義,於94年10月14日,購得地 主游世一之土地。⑨以其姊鄭雅月之名義,於94年10月 14日,購得地主游世一之土地。⑩以其兄鄭景壬之名義 ,於94年10月12日,購得地主陳順福之土地;再以其兄 鄭景壬之名義,於94年10月14日,購得地主游世一之土 地。而鄭雅齡明知購買前揭土地之實際交易價格僅約契 約書上價金之20%,卻由甲○○指使之人在其所簽訂之 上開買賣契約書中,登載如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97 年度偵字第447 號被告鄭雅齡緩起訴處分書附表所示之 虛偽買賣價款,並將所購得之上開土地辦理捐贈予澎湖 縣望安鄉鄉公所,作為鄭雅齡等納稅義務人之個人綜合 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而鄭雅齡即於95年5 月間,行使 甲○○所交付登載不實交易價格之買賣契約書等資料, 附於鄭有良、鄭聿辰鄭銀坤鄭雅齡、粘美珠、鄭傑 元、鄭雅月鄭景壬等9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 ,作為捐贈土地之列舉扣除額,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



稅局彰化縣分局申報所得稅,以此方式逃漏94年度個人 綜合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國家之稅收。
甲○○於94年間,向呂榮雄招攬購地節稅,協助呂榮雄 於94年11月11日,購得地主朱崑城之土地。復協助呂榮 雄於94年11月16日,購得地主林青憓之土地。而呂榮雄 明知購買前揭土地之交易價格僅約契約書上價金之22% 至23%,卻由甲○○指使之人在其所簽訂之上開買賣契 約書中,登載買賣價款依序分別為140 萬6382元、220 萬1304元,並將所購得之土地辦理捐贈予澎湖縣望安鄉 鄉公所,作為呂榮雄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 而呂榮雄即於95年5 月30日,行使甲○○所交付登載不 實交易價格之上開買賣契約書等資料,附於其94年度綜 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土地之列舉扣除額,向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申報所得稅,致呂榮雄逃漏 9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達121 萬2183元,足以生損 害於國家之稅收。
甲○○於94年間,向吳桂興招攬購地節稅,並協助吳桂 興於94 年11 月15日,購得地主高尚德所有坐落臺中市 北區○○○段355-21地號、面積310 平方公尺、持分三 分之一之土地。而吳桂興明知購買前揭土地之交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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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