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牌及行照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1年度,217號
KSEV,91,雄補,217,200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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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二一七號
  原   告 大陸小客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照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返還車牌及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價額屬於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其標的價額視為五
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十八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徐源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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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陸小客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