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1年度,215號
KSEV,91,雄補,215,2002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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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二一五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立雄
  送達代收人 賴永逸
右原告與被告趙壹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貳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一千九百二十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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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趙壹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