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二一五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立雄
送達代收人 賴永逸
右原告與被告趙壹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貳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一千九百二十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