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3349號
TCDM,98,訴,3349,200912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3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弄10號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玖年壹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黃裕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