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3158號
TCDM,98,訴,3158,2009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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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號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張繼準律師
      莊惠祺律師
被   告 丁○○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蔡振修律師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廖志祥律師
被   告 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乙○○
           之1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二人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戊○○丁○○甲○○丙○○乙○○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戊○○丁○○甲○○丙○○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揭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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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