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5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戊○○ 號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張繼準律師 莊惠祺律師被 告 丁○○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蔡振修律師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廖志祥律師被 告 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乙○○ 之1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二人之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戊○○、丁○○、甲○○、丙○○、乙○○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戊○○、丁○○、甲○○、丙○○、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揭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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