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5616號
TCDM,98,聲,5616,200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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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616號
聲 請 人 甲○○
           之1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31
5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對於其犯行,於偵 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配合調查,深感後悔,又 家有病父老母需照顧,爰依法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二、查本件聲請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 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 年9月17日裁定羈押,並裁定自98年12月17日延長羈押2 月, 本件聲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犯行,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縱被告已無妨礙證據保全或逃亡之 可能,然為確保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將來之執行,有關刑事訴 訟法第101第1項第3 款所規定羈押之原因,仍未消滅。又聲 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與其所犯罪嫌及有無羈押之 必要完全無關。是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既仍存在,其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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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