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603號
聲 請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31
5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 號解釋意 旨認為被告所犯縱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之重罪 ,若無逃亡或湮滅罪證導致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危 險,尚欠缺羈押之要件。且聲請人即被告甲○○母親健康狀 況不佳,父親因債務問題而毫無音訊,兄長亦因案執行中, 家中經濟困頓,爰依法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讓聲請人得 以回家照顧母親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 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 年9月17日裁定羈押,並裁定自98年12月17日延長羈押2月, 本件聲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犯行,最輕本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因其尚有另案待執行有期徒刑5年 2月,此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中檢輝執壬98執154 74號函向本借撥被告執行中,此有該函文影本1 份附卷可稽 ,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 ,與其所犯罪嫌及有無羈押之必要完全無關,原羈押之原因 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本院因認聲請人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