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5443號
TCDM,98,聲,5443,200912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
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98年執聲字第4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1月19日以法矯字第098004755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4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莉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彩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