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5423號
TCDM,98,聲,5423,2009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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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2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98年度易字第3584號),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犯恐嚇取財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 為涉犯恐嚇取財等罪,業據證人證述,且有通訊監察譯文及 通聯紀錄在卷可憑,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涉犯刑法第30 2 條之妨害自由罪、第304條之強制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 全罪、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等犯行多次,並被害人有多人 ,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 1項第3、4、8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98年 10月2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聲請人即被告甲○○認其所犯僅為刑法第304條、第305條之 犯行,且有固定住居所,並其所涉犯各罪均已坦白陳述配合 審理,並無羈押之必要云云。惟查:本件被告所犯除刑法第 304條強制罪及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等罪外,尚涉犯刑 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況被告所參與強制犯行 達4件、恐嚇危害安全之件數達5件、恐嚇取財犯行1件、妨 害自由1件,且被害人多人,顯然有反覆實施同一強制、恐 嚇危害安全、恐嚇取財、妨害自由等犯罪之虞,對於社會治 安之負面影響至為重大,所犯自有藉由實行羈押之強制處分 之必要。至於被告聲請意旨認其有固定住居所,亦非本院原 裁定羈押之事由,另被告就其所涉犯之各罪是否坦白陳述, 核屬被告犯後態度有無悔意而為量刑輕重之審酌事由,與被 告有無羈押之必要無關,是本院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亦不 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雖以前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為無理由,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三元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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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