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8年度,307號
TCDM,98,交附民,307,200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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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30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仁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潘曉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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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仁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