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七三О號
原 告 丙○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祥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錦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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