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98年度,539號
TCDM,98,交易,539,2009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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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易字第5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運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 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 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 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 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1審法院。第1審法院經形式審查 ,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 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2審法院以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 2、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539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98年 10月14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阮文宗(以下簡稱被告)等情 ,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證。是被告至遲應於上訴期間 屆滿(即98年10月25日)之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為迄今 仍未補正,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被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以資憑辦,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邦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俞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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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