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82號
PHDM,98,聲,82,200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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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1年2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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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