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1年2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