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729號
TYDV,98,除,729,200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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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奇美醫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2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6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6 月1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362 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10月19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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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7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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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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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吳松燁 │大眾銀行長庚分行 │98年4月30日 │4,215元 │ACI一00九八│ │
│ │ │ │ │ │三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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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添進藥業股份有限公│渣打銀行內壢分行 │98年5月31日 │54,380元 │AA八00四七五│ │
│ │司劉玉騰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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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美醫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