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8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86 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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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7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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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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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白馬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D─○○二○○九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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