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469號
TYDV,98,除,469,2009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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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12月1 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其中就支票票面金額,聲請狀誤載為22,000元,應係29,000元),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6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60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2 日屆滿(原應於98年 11月1 日屆滿,適逢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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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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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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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安佳企業社吳資昇桃園市農會 │98年6月30日 │29,000元 │FA0七五七四一│ │
│1 │ │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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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