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373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原名林淑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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