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373號
TYDV,98,重訴,373,2009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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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原名林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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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