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08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達人力開發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訴
字第90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核屬非財
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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