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保留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236號
TYDV,98,訴,2236,200912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36號
原   告 顏妤晏即久富企業社
被   告 何王桃美即佳安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返還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5,200 元,
應繳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2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