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31號
反訴 原告 游輝田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吳尚昆律師
李怡卿律師
反訴 被告 游象錦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代理人 韓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係請求反訴被告應將坐落桃園縣八德市
○○○段第653 之2 號之土地權利範圍4 分之1 移轉登記予反訴
原告,而前開土地面積為6,727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
尺新臺幣(下同)3,9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55
8,825 元〔計算式:(6,727 ×3,900 )÷4 =6,558,825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