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059號
TYDV,98,訴,2059,200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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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59號
原   告 辰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文曲即展岑實業
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葉文曲即展岑實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4,951 元
  ,應繳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8,200 元。
二、準備狀及繕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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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辰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