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996號
TYDV,98,訴,1996,2009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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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996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12月31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肆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4年7 月17日、840 年7 月28日 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82 萬元、26萬元,並約定按年 息百分之9.625 計算利息,且同意於每年3 月及9 月所訂之 新利率計付利息,並自借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每滿一個 月攤還部分本金及其餘額計算之利息,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 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一次清償 全部債務,詎料被告自85年2 月19日即未依約給付,屢經催 討,被告均置之不理,後經原告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於86年 7 月11日拍定後分配按款尚不足944,985 元,依約定被告已 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及期限利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就擔保品之核價眼光有問題,故未能足額受 償,原告應自己承擔損失。並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 2 份、臺灣台中地方法院86年度執申字第3631號分配表影本 1 紙(以上均為影本)各1 件為證,核屬相符。四、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未依約清償借款,且經原告聲 請拍賣抵押物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 為受償,依法即得請求被告給付前述金額。至被告抗辯原告 就擔保品之核價眼光有問題,故未能足額受償,原告應自己 承擔損失云云。蓋因抵押權係擔保債權人所有之債權獲得受 償,惟非意指債權人於抵押權實行後,不足受償部分之債權



,不得行使權利請求債務人清償,故被告所辯,顯不足採。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 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120號)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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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