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81號
原 告 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培琛
被 告 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6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