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581號
TYDV,98,訴,1581,20091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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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81號
原   告 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培琛
被   告 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6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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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