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8年度,1668號
TYDV,98,聲,1668,200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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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68號
聲 請 人 政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友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零貳佰零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776 號 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13 號民事判決、最 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29號民事裁定確定,第一審訴訟費 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 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認定為新台幣(下同)50,203 元 。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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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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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 (新台幣)│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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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審裁判費 │ 50,203元│聲請人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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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50,20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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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即為50,20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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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政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