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50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私立開南大學法定代理人 X○○相 對 人 Z○○ 辰○○ 巳○○ 玄○○ 午○○ 未○○ I○○ 己○○ 丙○○ 辛○○ O○○ K○○ 施李月卿 J○○ 黃○○ A○○ 戌○○ 卯○○ 戊○○ Q○○ R○○ 甲○○ 宙○○ 寅○○ 丑○○ c○○ B○○ F○○ E○○ 亥○○ 宇○○ 地○○ 天○○ H○○ 壬○○ P○○ D○○ G○○ 丁○○ C○○ 酉○○ 庚○○ N○○ 申○○○ 癸○○ 子○○ 乙○○○ M○○ L○○ U○○ V○ W○○○ 桃園縣八 b○○ T○○○ Y○○○ a○○ S○○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 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2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經本院以96年度重訴 字第221 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依應有部 分比例負擔。本件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漏未提出繳納 96年度重訴字第221 號裁判費及系爭土地測量費用之證明文 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惟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嗣本院復以公務電 話詢問聲請人有無補正前開事項,聲請人告以「雙方已私下 處理完成,本院可逕予駁回」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件在卷可稽。準此,本件已無確定訴訟費用必要,爰依法裁 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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