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8年度,1450號
TYDV,98,聲,1450,2009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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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5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私立開南大學
法定代理人 X○○
相 對 人 Z○○
      辰○○
      巳○○
      玄○○
      午○○
      未○○
      I○○
      己○○
      丙○○
      辛○○
      O○○
      K○○
      施李月卿
      J○○
      黃○○
      A○○
      戌○○
      卯○○
      戊○○
      Q○○
      R○○
      甲○○
      宙○○
      寅○○
      丑○○
      c○○
      B○○
      F○○
      E○○
      亥○○
      宇○○
      地○○
      天○○
      H○○
      壬○○
      P○○
      D○○
      G○○
      丁○○
      C○○
      酉○○
      庚○○
      N○○
      申○○○
      癸○○
      子○○
      乙○○○
      M○○
      L○○
      U○○
      V○
      W○○○ 桃園縣八
      b○○
      T○○○
      Y○○○
       a○○
      S○○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 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經本院以96年度重訴 字第221 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依應有部 分比例負擔。本件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漏未提出繳納 96年度重訴字第221 號裁判費及系爭土地測量費用之證明文 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惟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嗣本院復以公務電 話詢問聲請人有無補正前開事項,聲請人告以「雙方已私下 處理完成,本院可逕予駁回」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件在卷可稽。準此,本件已無確定訴訟費用必要,爰依法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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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