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樓至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林蒼海
林許寶珠
林君嬡
林麗蓁
林文鶯
林盛越
號
林冠毅
8號5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佳茵
相 對 人 林品宏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林佑嬨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薰嫺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八年度繼字第二四三、三二四、三二九號拋棄繼承、九十八年度繼字第二七八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 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煥智(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債權人,因被 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即相對人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限定 繼承(98年度繼字第243 、324 、329 、278 號),為此聲 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債 權餘額計算書各乙份附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 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許白梅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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