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八一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可基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爭執事項
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八十一、二年間以自有住宅向被告花旗銀行高雄分行設定抵押借貸一百五十萬元(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號)約定以自由償還方式,在額度內自由使用,利息以日計算,以每一年為單位,至八十九年九月間,因被告並未對市場利率為適當反應,即親自向被告表示合理適度給予原告調降利率,後以換約方式取得降息(十點五調降至八點九九)條件,十月中旬以電話向被告要求調降利率,嗣於遠東銀行高雄分行同意以年利率五點七五利率貸予原告,並完成簽約即替原告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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