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1435號
TYDV,98,司促,41435,20091225,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1435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沛蓉生活家企業社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狀所述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