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1435號債 權 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沛蓉即生活家企業社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狀所述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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