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1253號
TYDV,98,司促,41253,2009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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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1253號
債 權 人 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創億電子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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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億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