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1253號債 權 人 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創億電子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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