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0563號
TYDV,98,司促,40563,2009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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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0563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彬琪鈴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彬琪鈴商行之實際負責人為何?
         並提出其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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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