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油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1年度,1900號
KSEV,91,雄小,1900,200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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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一九ОО號
  原   告 丙○○○山海關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德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油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伍拾参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至五月間,向伊購買高級柴油,共計新臺幣 (下同)七萬六千八百九十五元,經伊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開立AT0000 0000號同面額統一發票向被告請款,惟被告僅給付部分款項,尚有五萬七千 四百五十四元未清償,且被告所匯二十七萬元與本件無關,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 ,求為判令如主文所示等語。被告訴訟代理人雖不否認以多家公司名義向原告購 買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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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