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9551號
TYDV,98,司促,39551,2009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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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9551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楓糖食品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楓糖食品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
    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
    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及清算人)
    。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
    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
    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
    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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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楓糖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