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350號債 權 人 利得建材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聲請人(即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 名、地址。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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