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6248號
TYDV,98,司促,36248,20091225,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6248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維齊有限公司(原名:台灣艾薇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維齊有限公司(原名:台灣艾 薇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查台灣維齊有限公司業已解 散,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15日內補正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 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公函,並更正其法定 代理人(即清算人)。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 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 籍謄本各一份等,該裁定業於民國98年11月18日送達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 於法不合,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維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