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報為相對人高紡織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
二、最新之高紡織造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須有經
濟部相關章戳)。
三、高紡織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7 月6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
議事錄之出席股東簽到簿(需有出席股東簽名或用印)。
四、清算人就任同意書(需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之
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
五、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六、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財務報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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