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896號
TYDV,97,訴,896,20091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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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96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896號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
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120 號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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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