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478號
TYDV,97,訴,1478,20091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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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78號
上 訴 人 視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 上訴人 成發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17日
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預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 第1 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 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 」。再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固為民事訴訟法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之程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亦定有明文 。
二、本件上訴人已委任高亘瑩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由其提出之 委任狀,及聲明上訴狀當事人欄及狀末均列有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等情可明,惟上訴人於提起上訴時,既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亦未依法於上訴狀內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 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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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發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視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