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6年度,5號
TYDV,96,智,5,2009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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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智字第5號
原   告?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丁○○
輔 佐 人 乙○○
被   告 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滕澤珩律師
      黃璽麟律師
      謝其演律師
輔 佐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而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 、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 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民 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規定。次按所 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 屬之(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9 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 依據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被告公司未經原告之同意,在其 設於苗栗縣造橋鄉龍昇村渡船頭22之1 號之工廠,使用原告 之專利權製成鈷錳溴觸媒混合液(CMB) ,嗣販賣該觸媒溶 液至訴外人東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展公司)、訴外 人英威達遠東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設於台南縣山上鄉明和 村北勢洲98號、桃園縣觀音鄉工業區○○○路47號之公司處 所,則原告受侵權行為之事實,其中有一部係發生於本院轄 區,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本院自有管轄權,核先敘明。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於民國90年9 月11日向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提出「對苯二甲酸(PURIFIED TEREPHTHALIC ACID,簡 稱PTA) 製備用觸媒溶液系統及使用彼之製備方法」發明專 利之申請(申請案號:0000000000),並經智慧財產局於93 年2 月11日審核公告核准在案(專利公告號:00000000), 專利期間為93年2 月11日至110 年9 月10日止,專利範圍包 含兩項,均為獨立項,第一項為「一種用於對苯二甲酸的製



備之觸媒溶液系統,其包括鈷(Co)、錳(Mn)、溴(Br) 醋酸溶液(即CMB )及CoBr2 ,其特徵在於使用於反應中, 於添入CoBr2 而不需高腐蝕性的溴化氫HBr 」;第二項為「 一種對苯二甲酸製備方法,其係對二甲苯與包含氧氣的氣體 之攪拌反應中,使用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觸媒溶液系 統,其特徵在於該反應中,於Br /Mn重量百分比的比例> 2.909 時,添入CoBr2 而不需高腐蝕性的HBr 」(下稱系爭 專利)。若系爭專利有應不予專利之情事,自應以核准審定 時所適用之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規定為斷,且有 關專利要件之審查,應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83年11月25日 公告之專利審查基準為準。嗣後,原告前往向其購買鈷錳溴 觸媒溶液之客戶東展公司作廢棄觸媒回收漿料承載運輸處理 工作時,發現該公司竟使用被告所提供、規格FREE ACID 低 於2 %以下之鈷錳溴觸媒混合液,惟目前鈷錳溴觸媒溶液之 製程僅依系爭專利始能達成此規格要求,顯見被告未經原告 之同意使用原告發明專利方法製造鈷錳溴觸媒混合液,並為 販賣予第三人之行為,業已侵害原告之發明專利權。又原告 於93年2 月11日取得專利權,以原告於93年3 月至12月對東 展公司之出貨量,與其於92年3 月至12月對東展公司之出貨 量相較,共計減少233, 440 KGS出貨量,且93年度出貨平均 單價為新台幣(下同)55.28 元,銷售金額為12,904,563元 (計算式:233,440KGS×55.28 元=12,904,563元),而原 告出售鈷錳溴觸媒混合液予東展公司之平均毛利率約49%, 則原告於93年度之損失金額為6,340,012 元;再原告於94年 、95年對東展公司之出貨量,較之其92年度出貨量分別減少 718,820 KGS 、716,900KGS,以94年、95年出貨平均單價各 為46.05 元、44.57 元,銷售金額各為33,101,661元(計算 式:718,820KGS×46.05 元=33,101,661元)、31,952,233 元 (計算式:716,900KGS×44.57 元=31,952,233元), 而原告售與東展公司鈷錳溴觸媒混合液之平均毛利率分別約 22%、21%,則原告94年、95年分別損失金額共計為7,133, 408 元、6,757,898 元,則原告專利權受侵害之前後所得利 益之差額,即於93年3 月至95年間損失金額總計20,231,318 元,應得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另系爭專利確有新穎性 及進步性,此觀系爭專利就鈷錳溴觸媒溶液所提供之新製造 方法,簡單以化學公式說明即為「溴化錳(MnBr2 )+溴化 鈷(CoBr2 )」,不同於臺灣苯二甲酸業者先前生產鈷錳溴 觸媒混合液所使用之「Co(Ac)2+Mn(Ac) 2 +HBr 」或「Co(A c)2 + MnBr2 + HBr 」方式,則系爭專利與先前之製程相較 ,其技術特徵及優點為排除使用溴化氫作為溴離子來源,進



而解決前人使用溴化氫所產生之腐蝕性問題,即解決鈷錳溴 觸媒溶液因溴化氫產生設備腐蝕、儲存或使用不易、環保工 安之問題,並有效達成系爭專利第1 圖中A3曲線所示,長達 90天之期間,其腐蝕性得保持在最低位置的功效;且得避免 鈷、錳離子比例失衡,解決過度生成影響苯二甲酸後續純化 之副產品4-羧基苯甲醛(4-carboxybenza ldeh yde,4-CBA );復維持鈷錳溴觸媒溶液中一定溴離子濃度,讓進行氧化 之起始反應生成對苯二甲酸,鈷錳溴觸媒溶液中的2 價鈷離 子,本身亦氧化成3 價鈷離子時,3 價鈷離子得在醋酸中的 壽命週期減至最短,以避免在較高的氧化反應溫度下,極易 與醋酸及對苯二甲酸進行脫羧基反應,而分別形成二氧化碳 、醋酸甲酯、苯偏三酸及苯甲酸、酚類、聯苯等副產物,造 成原料成本與品質的問題。而被告所舉美國之第4,138,354 號專利案,其中所揭露關於一種製備使用於錳/鈷氧化還原 反應之溴化錳及溴化鈷的方法,僅為以錳將鈷置換出來之反 應,顯與系爭專利內容不相同,且綜觀該專利案通篇文字說 明,完全未提如系爭專利先加入MnBr2 、後加入CoBr2 取代 HBr 以達到降低腐蝕性之技術特徵,無法以該案作為系爭專 利欠缺新穎性之證據,況被告有中文翻譯錯誤、刻意忽略該 引證案之製造方法中最初始皆需要加入溴化氫(HBr ),其 製程仍會發生高腐蝕性。再被證六所示引證案之主要目的為 降低4-羧基苯甲醛,而需將鈷、錳及溴之離子比例維持於固 定範圍,故於其請求項一中將錳(Mn)與鈷(Co)之重量比 界定為1%至20% 、溴(Br)與鈷(Co)之重量比界定為1.5 至6 ;被證七所示引證案主要目的亦為降低4-羧基苯甲醛, 以增加對苯二甲酸之品質,而發現當反應溫度高於200 ℃時 ,將獲得高純度之對苯二甲酸,於其請求項一中將反應溫度 界定為205 ℃至225 ℃,並將錳(Mn)與鈷(Co)之重量比 界定為0.5 至1.5 ;被證八所示引證案主要目的與上開引證 案同,亦均為降低4-羧基苯甲醛、生產高純度之對苯二甲酸 ,並發現當加入少量之乙醛(acetaldehyde)做為添加劑, 可進一步減少副產物之產生,解決後續純化之問題,故於其 請求項1 中將乙醛相對於對二甲苯之莫耳比界定為0.05至0. 6 ,並將錳(Mn)與鈷(Co)之重量比界定為35 %至100%; 被證九所示引證案主要目的則為生產高純度之對苯二甲酸, 其所欲解決之問題係由於大規模連續生產對苯二甲酸時,反 應器中液體表面因含氧氣體產生之起泡問題,故改變其生產 設備之迴路設計。雖被證六至被證九所示引證案均未單獨揭 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全部技術特徵,被告並主 張溴化氫(HBr )具高腐蝕性為固有知識,無需於引證案中



贅述云云,然依前開專利審查基準第1 篇第2 章第3 節、第 2 篇第3 章2.2.2 之規定,新穎性審查應採單獨比對原則。 所謂獨立引證資料,以引證案中有明確記載之內容,或實質 上隱含之內容,由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 酌引證案公開時的通常知識,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為限; 反之,則違反該原則。而依83年出版之英漢化工大辭典,其 未記載溴化氫(HBr )具有高腐蝕性或不能作為催化劑,難 認溴化氫(HBr )具有高腐蝕性為通常知識之立論基礎前提 存在,並衡以前揭引證案中操作實例,絕大部分均係使用溴 化氫做為溴之離子來源,縱有一二實施例僅使用溴化鈷或溴 化錳,仍將難以避免產生鈷、錳之離子比例失衡的問題,致 使被證六、七、八所示引證案均需將錳(Mn)與鈷(Co)之 重量比界定於一固定範圍,縱本件被告引用上開專利案未斷 章取義、僅擷取其中一條件為立論,被證六至被證九所示引 證案亦均未明確記載或實質隱含系爭專利排除使用溴化氫( HBr )之技術特徵,致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從而,系爭專利與被告所提出引證案皆有目 的、手段、功效上之不同,依前揭專利審查基準第1 篇第2 章第4 節規定,系爭專利既與申請當日前既有技術或知識有 所差異,即應有新穎性;另系爭專利完全解決習知技術所會 產生上開高腐蝕性及副產品生成問題,被告亦無法提出業已 解決長期以來鈷錳溴觸媒溶液業者必須使用溴化氫(HBr ) 所造成腐蝕性問題之引證案,依前揭專利審查基準中第1 篇 第2 章第4 節之規定,系爭專利明顯具有突出的技術特徵、 顯然的進步,而無須考量或具備「臨界性功效」。此外,我 國專利法採屬地主義,各國專利法制及審查基準亦未盡一致 ,則系爭專利之他國對應案是否准予專利,並無拘束我國依 法審查之權。況系爭專利與該中國對應案申請之專利範圍不 同,且該中國對應案遭無效宣告之理由,主要係認為其說明 書或權利要求書說明不清,非認該專利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至系爭專利當時於美國申請時,乃因翻譯後產生文義落差 ,使美國審查委員未能明瞭,致第一次審查時被核駁。嗣原 告再次向美國專利局提出申請時,卻因承辦人離職、未繼續 程序,致第二次審查時被程序駁回。然原告現又重新修繕英 文專利說明書再向美國提出申請,並經審查中。為此,爰依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同法第184 條第2 項、專利法第 84條第1 項及第85條第1 項第1 款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⑴被告不得使用原告享有中華民國196860號發 明專利之方法及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 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品。⑵被告應給付原告20,231,31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 計算利息。⑶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被告則以:系爭專利是否符合發明專利要件,應以審定時專 利法,即以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為適用之法律。 被告所製作之鈷錳溴觸媒溶液雖落入原告之系爭專利中,然 系爭專利並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有違前開專利法之規定, 原告應不得取得發明專利,被告業已於97年12月12日向我國 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而原告前以系爭專利向美國申請,業 經兩次駁回,駁回理由除用語不明確、錯誤及申請專利範圍 未具體外,即為其與美國專利相同領域內對苯二甲酸製備及 其觸媒溶液內容或製程,於實體上具同質性,未具新穎性要 求。如系爭專利第一項申請範圍之主要特徵係以添入溴化鈷 (CoBr2 )取代氫溴酸(HBr ),即積極面為必須添加不具 腐蝕性之溴化鈷,且消極面為不需添加具腐蝕性之氫溴酸, 而與下列美國之引證案相比對,依據我國智慧財產局所公告 之專利審查基準有關新穎性之標準,其與系爭專利申請範圍 內容上文字描述固有不同,實質上並無差異,足見系爭專利 第一項部分有違前開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有關新穎性 之規定,除被證一之舉發說明書中所示24年前美國第4,138, 354 號專利案,已揭露與系爭專利相同之技術特徵,即苯二 甲酸反應過程中「選定反應溫度範圍、鈷化合物、錳化合物 及至少一種溴化合物組合成之觸媒溶液」,以及「關於溴化 合物,至少必須選用一種下列溴化合物:氫溴酸、溴化錳、 溴化鈷」等語,另其他引證案如下:⑴被證六、所示西元19 74年(即民國63年)11月5 日公告之第3,846,487 號「Proc ess for the Prodution of Fiber Grade Terephthalic Ac id」專利案,於其專利申請範圍第一項就鈷錳溴觸媒溶液製 程反應中,其溴之來源可選擇自溴化鈷、游離溴或其與溴化 鈷之混合物,即僅選擇添加溴化鈷已在該專利案申請且公告 範圍內,則其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第一項所述主要構成要件 完全相同。雖「不添加HBr ,可降低觸媒容液系統之腐蝕性 」之技術特徵,未於被證六所示之專利案中揭示,然其高腐 蝕性源自氫溴酸(HBr )之酸性,不添加氫溴酸(HBr )後 自然造成酸性降低之結果,屬於化學技術領域內具有通常知 識之人均知之常識,縱對此常識有揭露或描述,亦無法使其 成為技術手段,況該專利案本以非添加氫溴酸(HBr )為創 作重點,腐蝕性不存在,自無法成為被改善之結果。⑵被證 七所示、西元1977年(即民國66年)9 月27日公告之第4,05 1,178 號「Process for Producing of Terephthalic Acid 」專利案,其所述鈷錳溴醋酸溶液(CMB )及溴化鈷(CoBr



2 )與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一項全部技術特徵完全相符,並 經說明「可使用是選自由氫溴酸、溴化錳及溴化鈷所組成之 族群其中一個溴化合物」等語,其與系爭專利中添入溴化鈷 (CoBr 2)之要件一致。至於該專利案亦未提及不需添加氫 溴酸(HBr )部分,則如被證六所示專利案,若選擇添加溴 化鈷(如CoBr2 )作為溴之來源時,自無高腐蝕性問題,已 與系爭專利不添加氫溴酸(HBr )之消極面要件相符。⑶被 證八所示、西元1980年(即民國69年)10月28日公告之第4, 230,882 號「Process for the Prodution of a High Puri ty Terephthalic Acid」專利案,其雖提出「較佳之溴來源 是以氫溴酸(HBr )的形式添加」,但亦同時提出「一部或 全部的溴來源可以溴化鈷、溴化錳、溴化醋酸鈷或溴化醋酸 錳形式添加」等語,即得不添加氫溴酸而全部添加溴化鈷, 另該專利案並具體說明溴化鈷得作為鈷錳溴醋酸溶液中鈷元 素之來源,顯與系爭專利第一項範圍相同。⑷被證九所示、 西元1989年(即民國78年)5 月2 日公告之第4,827,02 5號 「Process for the Prodution of Aromatic Carboxylic A cid 」專利案,其專利性固於圓錐反應容器,卻提及於該觸 媒系統中,添加方式有三,即可僅使用重金屬化合物、或僅 含溴化合物、或該兩者並存之觸媒方式,並就僅以重金屬化 合物之方式,舉出實例為溴化鈷、溴化錳、溴化鎳、溴化鐵 、溴化鉻等,因已包含溴之來源,無需再添加溴化合物;另 就僅以溴化合物之方式,舉出實例亦為溴化鈷、溴化錳、溴 化鎳、溴化鐵、溴化鉻,而無需另添加含溴之化合物如氫溴 酸(HBr ),再次證實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一項並無新穎性 。再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一項亦無進步性,如不添加氫溴酸 (HBr )後自然造成酸性降低之結果,屬於化學技術領域內 之常識,已如前述,且使用溴化鈷、溴化錳之技術特徵,為 運用前揭引證案即先前技術知識所能輕易完成之發明,屬顯 而易知,其並無貢獻,應無進步性。此外,系爭專利申請範 圍第二項對苯二甲酸備製方法,全部技術特徵亦缺乏新穎性 及進步性,違反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 觀其主要構成要件,分別為二甲苯與包含氧氣之氣體攪拌反 應中,使用如系爭專利第一項所述觸媒溶液系統;二則在使 用於反應中,於Br/Mn 重量百分比的比例>2.909時,添入Co Br2 ;再者,不需添加高腐蝕性之HBr 等三要件,其中有關 利用系爭專利第一項部分,即於製造鈷錳溴醋酸溶液反應中 添加溴化鈷(CoBr2 )以補充不足之溴,並取代添加高腐蝕 性氫溴酸(HBr )之技術特徵,在前揭系爭專利與引證案比 較中,證實早已被揭露於先前技術中而不符新穎性之要求。



至於系爭專利第二項中所述於Br/Mn 重量百分比的比例>2.9 09時,添入CoBr2 等語,因溴(Br)分子量為79.9,錳(Mn )分子量為54.94 ,MnBr2 中的Br/Mn 重量百分比之比例計 算式則約為(79.9×2 )÷54.95 =2.909 ,是以Br/Mn 重 量百分比的比例>2.909時,係處於溴、錳比例失衡情況下, 而系爭專利於此時添加溴化鈷(CoBr2 ),以改變鈷錳溴觸 媒溶液中Co+2 、Mn+2 、Br、OAr 之離子及分子間平衡條 件,即適時地補充溴來源以確保其平衡,惟系爭專利第二項 中所示重量百分比之條件限制,僅為簡單化學分子量之計算 方式,亦為溶液化學平衡之基本概念,為化學技術領域具有 通常知識者所習知,並無新技術或新手段,顯無進步性存在 。縱原告曾向中國大陸申請專利通過,然其申請範圍乃刪除 系爭專利第一項,並限縮變更系爭專利第二項之前提要件, 且加入結果條件,即先以Mn(Ac)2 +Co(AC)2 調配成鈷錳醋 酸鹽液,次以MnBr2 調入,當Br/Mn>2.9 時,再調入CoBr2 ,使溴(Br)的量增至鈷(Co)之2.7 倍,顯然有別於系爭 專利申請範圍,然其亦使用CoBr2 、MnBr2 ,即同為襲用技 術、欠缺新穎性,況該專利將鈷錳溴觸媒溶液成分固定於特 定內容即「溴(Br)的量增至鈷(Co)之2.7 倍」,不符業 界慣例均於一定範圍內彈性要求不同規格,喪失其存在之有 效性及必要性,業經被告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 委員會」舉發後,該國已撤銷原告前開專利等語。並為答辯 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四、本院之判斷: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違法使用系爭專利,致有侵 害原告之專利權,然被告雖不爭執其所製作之鈷錳溴觸媒溶 液確實使用原告之系爭專利,然因系爭專利已不具備新穎性 及進步性,故應為無效專利等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乃在於 :系爭發明專利是否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存在?原告得否 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同法第184 條第2 項、專利法 第84條第1 項及第85條第1 項第1 款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茲 論述如下:
㈠、按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90年9 月11日,經智慧財產局於93年 1 月8 日審定並於准予專利,其專利權是否有應撤銷、廢止 之原因,自應以核准處分時所適用之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 之專利法規定為斷,核先敘明。再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 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 無理由自為判斷;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 ,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又按「稱發



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凡可 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 得發明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但因 研究、實驗而發表或使用,於發表或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申 請專利者,不在此限。二、申請前已陳列於展覽會者。但陳 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於展覽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 專利者,不在此限。發明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 而為熟習該向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 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申請發明專利,由 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及宣誓書,向 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第一項之說明書,除應應載明申請專 利範圍外,並應載明有關之先前技術、發明之目的、技術內 容、特點及功效,使熟習該向技術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 實施。前項申請專利範圍,應具體指明申請專利之標的、技 術內容及特點。」專利法第19條、第22條第1 項、第3 項、 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可得知,發明專利之申請要件除須 具備新穎性與進步性外(專利法第20條),其申請時之發明 說明,亦應具備明確記載且充分揭露之要件,使該發明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 ,先予敘明。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為二個獨立項,第1 項為一種用於對 本二甲酸的製備之觸媒溶液系統,其包括Co、Mn、Br醋酸溶 液(CMB )及CoBr2 ,其特徵在於使用於反應中,於添入 CoBr2 而不需高腐蝕性的HBr 。第2 項為一種對苯二甲酸製 備方法,其係在對二甲苯與包含氧氣的氣體之攪拌反應中, 使用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觸媒溶液系統,其特徵在於 在該反應中,於Br/Mn 重量百分比的比例>2.909 時,添入 CoBr2 而不需高腐蝕性的HBr 。上開申請專利範圍係以吉普 生(二段式)形式撰寫,其特徵之前,為系爭專利申請標的 及與先前技術共有之必要技術特徵;其特徵之後為有別於先 前技術之必要技術特徵。而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在於:提出 一種用於對苯二甲酸(PTA )的製備之觸媒溶液系統,其包 括Co、Mn、Br觸媒溶液(CMB )及Co、Br觸媒溶液。其特徵 在於使用於氧化反應中,當CMB 內Br/Mn 重量百分比的比例 >2.909 ,或僅以Co、Br作為觸媒主成分時,添入CoBr2 作 Co、Br的來源以取代過去高腐蝕性的CoAc2 與HBr 。本發明 配合一種對苯二甲酸製備方法提出觸媒製作方法,其係對苯 二甲酸與含氧氣的氣體在攪拌下的氧化反應中,使用上述觸 媒溶液系統。使用上述對苯二甲酸之製備觸媒可以改善傳統 觸媒對PTA生產設備的腐蝕性。




㈢、本件被告抗辯系爭專利有撤銷專利權之原因,並提出下列證 據:被證六:1974年11月5 日公告之美國專利US0000000 號 、被證七:1977年9 月27日公告之美國專利US0000000 號、 被證八:1980年10月28日公告之美國專利US0000000 號、被 證九:1989年5 月2 日公告之美國專利US0000000 號。其中 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 部分,被告以被證六、七、八、九抗辯 不具新穎性;就系爭專利請求項2 部分,被告則係以被證六 、七、八、九抗辯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因系爭專利之申請 專利範圍為不距附屬關係之2 個獨立性,故其是否具備新穎 性及進步性,應當就2個獨立項部分分別做判斷。⑴、被證六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 性?
經查,被證六(1974年11月5 日公告之美國專利US0000000 號)係揭露一種製造纖維級(Fiber Grade) 對苯二甲酸之方 法,被證六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揭示:「一種生產用於直接 聚合之對苯二甲酸的製程,包含在鈷- 錳- 溴觸媒的存在下 ,於低碳脂族羧酸溶劑中將對二甲苯與氧氣或含氧氣體加以 液相氧化反應,該觸媒符合下列條件:…」,其中「碳脂族 羧酸」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雖未指明為「醋酸」,但於實 施例1 中(被證六第9 欄第4 行)已明確揭示使用醋酸為溶 劑,故被證六已明確揭示使用Co、Mn、Br醋酸溶液(CMB) 為 觸媒系統進行對二甲苯與氧氣或含氧氣體加以液相氧化反應 以製造對苯二甲酸之方法。此外,被證六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c 中另揭示「溴的來源是溴化鈷(CoBr2 )、游離溴 (free bromine)、或是二者之混合物」,由其文義可知溴 的來源包含可為單一之溴化鈷(CoBr2 )之選擇,此外,溴 化氫解離度極高,於溶液中屬強酸,對金屬具有腐蝕性,此 乃溴化氫之固有性質,且係化學化工技術之通常知識,故被 證六實亦已揭示系爭專利第1 項「使用於反應中,於添入 CoBr2 而不需高腐蝕性的HBr 」之技術特徵。綜合上述,被 證六已完全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⑵、被證七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 性?
經查,被證七(1977年9 月27日公告之美國專利US0000000 號)係揭露一種製造對苯二甲酸之方法,被證七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揭示:「在一種生產對苯二甲酸的製程中,包含在 觸媒存在之下,於醋酸溶劑中以含氧氣體氧化對二甲苯,其 改良特徵包括反應溫度為205 ℃至225 ℃,且該觸媒主要由 以下成分組成:a 、鈷化合物,該鈷化合物含有以溶劑量為



基之200 至600ppm之鈷;b 、錳化合物,該化合物含有上述 鈷之0.5 至1.5 倍量之錳;C 、溴化合物,該溴化物選自以 下之群組:溴化氫(HBr )、溴化錳(MnBr2 )、溴化鈷( CoBr2 ),且含有以溶劑量為基之400 至2000ppm 之溴。」 故被證七已明確揭示使用Co、Mn、Br醋酸溶液(CMB )為觸 媒系統進行對二甲苯與氧氣或含氧氣體加以液相氧化反應以 製造對苯二甲酸之方法。此外,被證七於第2 欄第54至60行 另揭示:「溴化合物主要係使用選自溴化氫(HBr )、溴化 錳(MnBr2 )、溴化鈷(CoBr2 )所組成之群組中之至少一 個化合物(it is essential to use at leastone compound selected from the group consisting ofhydrog en bromide,manganese bromide and cobalt bromide) ,其他 溴化合物如:溴化鈉、溴化鉀、溴化銨及四溴甲烷具有低觸 媒活性,因此不具有可期待之效果」,由其文義「選自該群 組中至少一個化合物(use at least one compound select ed from the group consisting of …) 」,可知溴的來源 包含可為單一之溴化鈷(CoBr2) 之選擇。被證七另於第3 欄 第3 至5行 亦揭示「溴化鈷或溴化錳在觸媒中乃作為溴化合 物及鈷或錳化合物兩種角色」,亦即溴化鈷或溴化錳除作為 鈷或錳化合物的角色外,亦作為溴之提供者,此外,溴化氫 解離度極高,於溶液中屬強酸,對金屬具有腐蝕性,此乃溴 化氫之固有性質,且係化學化工技術之通常知識,故由上分 析可知被證七實亦已揭示系爭專利第1 項「使用於反應中, 於添入CoBr2 而不需高腐蝕性的HBr 」之技術特徵。綜合上 述,被證七已完全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 特徵,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⑶、被證八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 性?
經查,被證八(1980年10月28日公告之美國專利US0000000 號)係揭露一種製造高純度對苯二甲酸之方法,被證八之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揭示:「在存在鈷- 錳- 溴觸媒系統之脂 族單羧酸溶劑中,藉著分子氧或含分子氧氣體進行對二甲苯 之液相氧化反應以製造高純度對苯二甲酸的製程中,其中在 此液相氧化反應中的改進係使用乙醛…,該鈷- 錳- 溴觸媒 系統(A) 至少一個鈷化合物,其選自由醋酸鈷、丙酸鈷、丁 酸鈷、? 酸鈷、碳酸鈷、苯甲酸鈷、溴化醋酸鈷、溴化鈷及 其水合物所組成之族群(B) 至少一個錳化合物,其選自由醋 酸錳、丙酸錳、丁酸錳、? 酸錳、碳酸錳、苯甲酸錳、溴化 醋酸錳、溴化錳及其水合物所組成之族群(C) 至少一個溴化 合物,其選自由溴化氫、溴化鈷及其水合物、溴化錳及其水



合物、溴化醋酸、溴化醋酸鈷及其水合物…所組成之族群」 。其中「脂族單羧酸」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雖未指明為「 醋酸」,但於實施例1 中( 見被證八第9 欄第37至38行) 已 明確揭示使用醋酸為溶劑,故被證八已明確揭示使用Co、Mn 、Br醋酸溶液(CMB) 為觸媒系統進行對二甲苯與氧氣或含氧 氣體加以液相氧化反應以製造對苯二甲酸之方法。此外,被 證八第7 欄第19至23行另揭示「在本發明的製程中,較佳的 溴來源是以溴化氫的型式添加,但是一部份或全部的溴來源 可以溴化鈷、溴化錳、溴化醋酸鈷或溴化醋酸錳的型式添加 」,由其文義可知溴的來源包含可為單一之溴化鈷(CoBr2) 之選擇,此外,溴化氫解離度極高,於溶液中屬強酸,對金 屬具有腐蝕性,此乃溴化氫之固有性質,且係化學化工技術 之通常知識,故被證八實亦已揭示系爭專利第1 項「使用於 反應中,於添入CoBr2 而不需高腐蝕性的HBr 」之技術特徵 。綜合上述,被證八已完全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 新穎性。
⑷、被證九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 性?
被證九(1989年5 月2 日公告之美國專利US0000000 號)係 揭露一種製造芳香羧酸之方法,被證九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揭示:「在一種用來生產芳香羧酸的連續製程,在含有下部 為液相及上部為氣相的圓錐反應容器中,於含有一重金屬化 合物、一含溴化合物、或該重金屬化合物及該含溴化合物兩 者的觸媒存在之下,在該液相中以含氧氣體進行連續氧化烷 基芳香化合物…」;另被證九於第3 欄第35至45行中揭示: 「對於重金屬化合物,其可以為鎳、鈷、鐵、鉻、錳等。這 些化合物的具體實例包括醋酸鈷、? 酸鈷、溴化鈷、醋酸錳 、? 酸錳、溴化錳、醋酸鎳、溴化鎳、醋酸鐵、溴化鐵、醋 酸鉻、溴化鉻等。除了包括在上述解釋之重金屬化合物外, 該含溴化合物包括溴化氫及四溴甲烷…」。被告據被證九上 揭揭示指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惟經 查被證九所使用之觸媒僅揭示「含有一重金屬化合物、一含 溴化合物、或該重金屬化合物及該含溴化合物兩者的觸媒」 ,其中重金屬固然揭示包括鈷及錳,而重金屬化合物固然揭 示包括溴化鈷及溴化錳,而含溴化合物固然揭示包括溴化鈷 及溴化錳,然被證九並未界定鈷化合物及錳化物及溴化合物 必需同時存在,亦即被證九並未揭示使用CMB 觸媒 (Co-Mn-Br醋酸溶液),故被證九明顯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內容,被證九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
⑸、被證六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新穎 性及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請對苯二甲酸之製 備方法,其特徵除了使用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請之觸媒 溶液系統外,在該反應中於Br/Mn 重量百分比的比例大於2. 909 時,添入CoBr2 。查被證六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所請之觸媒溶液系統已如前述( 見爭點1),但被證 六並未揭示「於Br/Mn 重量百分比的比例大於2.909 時,添 入CoBr2 」之特徵,故被證六尚難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2 項不具新穎性。另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 中界定「於Br/Mn 重量百分比的比例大於2.909 時,添入 CoBr2 」,其目的係界定補充溴來源之時機( 其中2.909 數 值應由下述計算而得:溴(Br)的分子量約為79.9,錳(Mn)的 分子量約為54.94 ,而MnBr2 中的Br/Mn重量百分比計算則 為(79.9*2)/54.94=2.909) ,藉由添加CoBr2來改變 Co-Mn-Br醋酸溶液(CMB) 中Co2+、Mn2+、Br- 等離子間之平 衡,而該添入時機之計算,係屬藉由觸媒中Co:Mn:Br之含量 預設比值而為之簡單的化學計量,為熟悉該項技術者所能輕 易完成,而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中並未界定Co: Mn:Br之含量預設比值,說明書中更無任何實施例可支持該 添入時機,即「於Br/Mn 重量百分比的比例大於2.909 時, 添入CoBr2 」所隱含之Co:Mn:Br含量預設比值之觸媒並無任 何臨界的功效。故綜合上述,被證六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所請之觸媒溶液系統,而第2 項所界定的特徵 「於Br/Mn 重量百分比的比例大於2.909 時,添入CoBr2 」 並無任何臨界的功效,故整體言之,被證六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
②、綜合上述,被證六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 具新穎性,但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 步性。
⑹、被證七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新穎 性及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請對苯二甲酸之製 備方法,其特徵除了使用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請之觸媒 溶液系統外,在該反應中於Br/Mn 重量百分比的比例大於2. 909 時,添入CoBr2 。查被證七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所請之觸媒溶液系統已如前述(見爭點2 ),但被 證七並未揭示「於Br/Mn 重量百分比的比例大於2.909 時, 添入CoBr2 」之特徵,故被證七尚難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2 項不具新穎性。
②、另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中界定「於Br/Mn 重量百 分比的比例大於2.909 時,添入CoBr2 」,其目的係界定補 充溴來源之時機(其中2.909 數值應由下述計算而得:溴 (Br)的分子量約為79.9,錳(Mn)的分子量約為54.94 ,而 MnBr2 中的Br/Mn 重量百分比計算則為(79.9*2)/54.94=2. 909 ),藉由添加CoBr2 來改變Co-Mn- Br 醋酸溶液(CMB )中Co2+、Mn2+、Br- 等離子間之平衡,而該添入時機之計 算,係屬藉由觸媒中Co:Mn:Br之含量預設比值而為之簡單的 化學計量,為熟悉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而且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中並未界定Co:Mn:Br 之 含量預設比值 ,說明書中更無任何實施例可支持該添入時機,即「於 Br/Mn 重量百分比的比例大於2.909 時,添入CoBr2 」所隱 含之Co:Mn:Br含量預設比值之觸媒並無何任何臨界的功效。 故綜合上述,被證七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 請之觸媒溶液系統,而第2 項所界定的特徵「於Br/Mn 重量 百分比的比例大於2.909 時,添入CoBr2 」並無何任何臨界 的功效,故整體言之,被證七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
③、綜合上述,被證七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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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