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4號原 告 甲○○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邱奕澄律師共 同複 代理人 丁俊和律師被 告 戊○○ 號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吳尚昆律師 劉正穆律師被 告 文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複 代理人 鈕則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訂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之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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