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14號
TYDV,95,重訴,14,2009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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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原   告 甲○○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邱奕澄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丁俊和律師
被   告 戊○○
            號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吳尚昆律師
      劉正穆律師
被   告 文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
複 代理人 鈕則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之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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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文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