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694號
TYDV,95,訴,694,20091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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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94號
原   告 甲○○
            6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17弄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戊○○(原名為徐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474號過失致死訴訟 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 95年10月12日裁定命在該損害賠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 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前開事件卷宗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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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