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1229號
TYDM,98,訴,1229,200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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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2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5726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
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82年間因肅清煙毒條例案,非法吸用化學合 成麻醉藥品部分經本院83年訴字第2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 月、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判處5 年5 月、吸食 施打罪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8 月確 定,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86年度聲字第931 號裁定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後因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有期徒刑4 年7 月 12日,於94年8 月27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 於95年11月22日以證人身份接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 年度偵字第800 號案件檢察官偵訊時,就被告張鈞財曾自95 年7 月初起多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其施用等情,均供 認不諱,惟其後於98年2 月18日以證人身份接受本院98 年 度訴緝字第2 號訊問時,竟基於偽證之犯意,就同一之犯罪 事實虛偽證稱未曾向被告張鈞財購買毒品施用,而係向姓名 年籍不詳綽號「阿土」之男子購買,足使承審該案之法官陷 於錯誤而產生誤判之危險,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 ,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 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上開 98年度訴緝字第2 號98年2 月18日審判筆錄、96年度偵字第 800 號95年11月22日偵查筆錄、證人結文、本院98年度訴緝 字第2 號、第3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183



號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692號刑事判決等在卷為 證。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應為事實,堪以採信。本件 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8 條之偽證罪。又被告前於民國 82年間因肅清煙毒條例案,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 經本院83年訴字第2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非法販賣 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判處5 年5 月、吸食施打罪判處有期 徒刑3 年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8 月確定,嗣經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以86年度聲字第931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後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有期徒刑4 年7 月12日,於94年8 月 27 日 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份 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科累累,素行不良, 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方法,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然審酌被告若未向案外人張鈞財購買毒品,卻 在偵查中證述有向張鈞財買毒品等情,是使張鈞財陷於一個 無期徒刑以上的罪責,但若確實有向張鈞財購買毒品,而在 審理中證述沒有向張鈞財購買,等於使得張鈞財可以逍遙法 外,被告所為對於張鈞財之人權保障、社會治安、司法公信 力造成極大之危害,公訴人具體求處有期徒刑四月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昭公允。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之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68 條、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碩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玉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
(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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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