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簡上字第1125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簡字第214 號,中
華民國98年11月4 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216 號 ;移送併案案號: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450 號 、13547 號,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172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98年度偵字第722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5
887 號、12235 號、17429 號、17959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可預見提供銀行帳戶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可能 幫助不詳之犯罪集團從事財產犯罪行為,作為取得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之管道,竟基於縱使該人將其帳戶用以從事詐欺取 財之財產犯罪行為,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而於民國 98年2 月中旬某日,在桃園縣中壢巿後火車站附近之全家便 利超商前,將其所有於98年2 月10日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大溪郵局申辦取得帳號7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及上面載有密碼之提款卡,以新臺幣(下同)2,000 元之代 價,售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成」之成年人。嗣該 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地,以附表所載詐術,向附表 所示被害人子○○、戊○○、乙○○、丁○○、丑○○、卯 ○○、壬○○、寅○○、己○○、癸○○、庚○○、辛○○ 、蘇健忠、丙○○等人詐取附表所示款項,致渠等均陷於錯 誤,信以為真,因而於附表所示時、地,以附表所示方式, 轉帳、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甲○○所提供上開郵局帳戶內( 被害人遭詐騙詳情均詳附表)。該等詐騙集團成員得手後, 迅即將該等款項提領殆盡。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匯款後始查 覺受騙,乃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被害人乙○○、丁○○、丑○○、卯○○、壬○○訴由 新竹巿政府警察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暨附表所示被害人分別訴由附表所示司法警察機關各 報請附表所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被害人告訴及檢警 偵辦情形均詳附表)。
理 由
一、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人證與 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之證據能力,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審理時均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7頁反面、第24至 27頁),且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 卷內之各項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 、第2 款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而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故均 認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原審訊問、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時迭認不諱(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度偵字8216號《下稱偵一卷》第9 至14頁、原審98年度易字 第1015號卷第36、50頁,本院卷第17頁背面、27頁),其中 開戶之事,有其上揭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交易 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98年3 月3 日桃營字 第0980100211號函、同年月4 日桃營字第0980100219、第09 80100220號函、同年月10日桃營字第0980100241號函、同年 月12日桃營字第0980100260號函、同年月13日桃營字第0980 100262號函、同年月20日桃營字第0980100292號函分別檢附 開戶資料及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33 至36頁、103 至104 頁,98年度偵字12235 號《下稱偵二卷 》第10至11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354 7 號《下稱偵三卷》第33至34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98年度偵字第3172號《下稱偵四卷》第21至24頁,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7229號《下稱偵六卷》第18至21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9450號《下稱偵七 卷》第12至18頁、臺中巿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偵查卷宗《下 稱偵八卷》第3 至6 頁、本院第41至43頁),並據證人即被 害人子○○、戊○○、乙○○、丁○○、丑○○、卯○○、 壬○○、寅○○、己○○、癸○○、庚○○、辛○○、蘇健 忠、丙○○等人於警詢中陳述遭詐騙詳節屬實,復有如附表 所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存摺內 頁影本、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書證存卷可按(各書證內容及卷證 出處均詳附表)。併衡以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 權益之保障,其與存戶存摺、金融卡、密碼相結合,專屬性 、私密性更形提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之關係者,難 認有何理由可自由使用他人之存摺及金融卡,一般人亦均有
應妥善保管上開物件,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知。是故,一旦 有人刻意收集他人帳戶使用,依一般常識,極易判斷係隱身 幕後之人基於使用別人之帳戶,躲避存提款不易遭人循線追 查之考慮而為,自可產生與不法犯罪目的相關之合理懷疑。 況且日常生活常見不法之徒利用他人帳戶以掩人耳目進行之 不法行為中,最常見者不外乎詐騙他人錢財,一般稍具知識 之人,對此情形絕難諉以不知,尤以邇來詐欺集團橫行情形 屢見不鮮。是被告擅將其帳戶存摺、金融卡、密碼售予蒐購 帳戶之人,對該收購帳戶者詳細年籍及該帳戶之利用情形復 未積極探查,其有容認其帳戶供他人作為詐欺犯罪時使用之 未必故意,自堪認定。準此,足認被告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 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 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 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即屬刑法上之幫 助犯。本件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前述帳戶存摺、金融 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已如前述。嗣該取得帳戶存摺、金融 卡之成年人或其轉受者與他人共同利用被告之幫助,使上開 被害人因受施詐術而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被告所提供之帳 戶,雖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但被告以幫助之犯意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仍 應認其係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
四、查本件向被告取得帳戶資料之綽號「阿成」成年男子為犯罪 集團成員,核該集團成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之詐欺取財罪。該成年犯罪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所有之上開 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而對於正犯即收受者犯詐欺罪資以助力 ,所為係基於幫助普通詐欺之犯意而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犯 行,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 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正犯之 刑減輕之。被告以1 幫助詐欺行為,幫助正犯先後詐騙被害 人子○○、戊○○、乙○○、丁○○、丑○○、卯○○、壬 ○○、寅○○、己○○、癸○○、庚○○、辛○○、蘇健忠 、丙○○等14名被害人,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 定論以一罪,並從一重處斷。檢察官移送併案如附表編號9 至14部分,雖未經起訴,然此部分既與起訴經論罪科刑部分 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 併予審究。至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354 7 號移送併案如附表編號4 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17429 號移送併案如附表編號8 部分, 與本案起訴部分為相同事實,附此敘明。
五、原審以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㈠原判決 就附表編號3 告訴人乙○○遭詐騙金額「1 萬8,900 元」誤 認為「1,890 元」;另就附表編號4 告訴人丁○○遭詐騙金 額「2 萬5,000 元」誤認為「2,500 元」;就附表編號8 被 害人寅○○遭詐騙金額「1 萬8,888 元」誤認為「1,888 元 」;就附表編號10被害人癸○○遭詐騙金額「1 萬5,500 元 」誤認為「1,550 元」;就附表編號12告訴人辛○○遭詐騙 金額「1 萬元」誤認為「1 千元」,尚有違誤;㈡原判決事 實欄第二段記載寅○○為告訴人乙節,與被害人寅○○始終 並未提出告訴乙情亦有未合;㈢未及審酌附表編號14之犯行 ;檢察官上訴指摘及㈢,為有理由,且原判決有上述㈠㈡之 瑕疵,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任意將金融帳戶出 售他人使用,使犯罪集團用以詐騙財物,助長他人犯罪之風 氣,並使不法分子易於逃避查緝,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本不 宜寬縱,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兼衡其素 行、犯罪手段、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六、被告提供前揭金融帳戶之提款卡,既已交付詐欺集團使用, 已非屬被告所有,且未扣案,參酌被告之前揭帳戶業經金融 機關列管,該帳戶之提款卡非但已無用處,尚乏確據證明仍 存在,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仁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何伊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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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時 間│犯 罪 事 實 │遭騙金額(│起訴案號│卷 證 出 處 │
│號│ │ │ │新台幣/元 │或移送併│ │
│ │ │ │ │) │案審理之│ │
│ │ │ │ │ │偵查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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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子○○│98年2 │該詐騙集團成員,即意│4,000 │案經新竹│①證人子○○警詢陳│
│ │ │月19日│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市政府警│ 述(偵一卷第15至│
│ │ │下午5 │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察局報請│ 16頁); │
│ │ │時許 │意聯絡,於98年2 月19│ │臺灣桃園│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日下午5 時許,在臺灣│ │地方法院│ 騙案件紀錄表1 紙│
│ │ │ │地區某不詳地點以電腦│ │檢察署檢│ 、臺北巿政府警察│
│ │ │ │連接至雅虎奇摩拍賣網│ │察官偵查│ 局中山分局長安東│
│ │ │ │站,佯欲販售NDSL遊戲│ │起訴(98│ 路派出所受理刑案│
│ │ │ │機,致子○○陷於錯誤│ │年度偵字│ 件報案三聯單1 紙│
│ │ │ │,而依指示,於同日下│ │第8216號│ 、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午6 時許,至臺北巿中│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山區○○○路○ 段103 │ │ │ 1 紙(偵一卷第38│
│ │ │ │號第一銀行城東分行以│ │ │ 至42頁)。 │
│ │ │ │自動櫃員機轉帳4,000 │ │ │ │
│ │ │ │元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 │ │
│ │ │ │旋遭提領一空。嗣楊淑│ │ │ │
│ │ │ │怡匯款後,未能收到商│ │ │ │
│ │ │ │品,又發現該網路賣家│ │ │ │
│ │ │ │帳號已被停權,始知遭│ │ │ │
│ │ │ │騙,而報警查獲。 │ │ │ │
├─┼───┼───┼──────────┼─────┼────┼─────────┤
│2 │戊○○│98年2 │該詐騙集團成員,即意│4,000 │案經新竹│①證人戊○○警詢陳│
│ │ │月19日│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市政府警│ 述(偵一卷第17至│
│ │ │下午5 │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察局報請│ 19頁); │
│ │ │時許 │意聯絡,於98年2 月19│ │臺灣桃園│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日下午5 時許,在臺灣│ │地方法院│ 騙案件紀錄表1 紙│
│ │ │ │地區某不詳處所以電腦│ │檢察署檢│ 、高雄巿政府警察│
│ │ │ │連結至雅虎奇摩拍賣網│ │察官偵查│ 局左營分局新莊派│
│ │ │ │站,佯欲販售SONY牌數│ │起訴(98│ 出所陳報單1 紙、│
│ │ │ │位相機1 台,致人在高│ │年度偵字│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雄巿左營區之戊○○陷│ │第8216號│ 三聯單1 紙、受理│
│ │ │ │於錯誤,而依其指示,│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於同日下午5 時55分許│ │ │ 簡便格式表1 紙(│
│ │ │ │,至高雄巿左營區興富│ │ │ 偵一卷第43至49頁│
│ │ │ │民路356 號新莊郵局自│ │ │ ); │
│ │ │ │動櫃員機轉帳4,000 元│ │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 │ │ │至被告上開郵局帳戶內│ │ │ 易明細表1紙(偵 │
│ │ │ │,旋遭提領一空。嗣翁│ │ │ 一卷第44-1頁)。│
│ │ │ │儷睿未能收到商品,始│ │ │ │
│ │ │ │知遭騙而報警查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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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乙○○│98年2 │該詐騙集團成員,即意│18,900 │案經被害│①證人乙○○警詢(│
│ │ │月19日│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人乙○○│ 偵一卷第20-21 頁│
│ │ │某時 │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訴由新竹│ ); │
│ │ │ │意聯絡,於98年2 月19│ │市政府警│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日某時,在臺灣地區某│ │察局報請│ 騙案件紀錄表1紙 │
│ │ │ │不詳處所以電腦連結至│ │臺灣桃園│ 、高雄縣政府警察│
│ │ │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佯│ │地方法院│ 局林園分局林園派│
│ │ │ │欲販售相機1 台,致人│ │檢察署檢│ 出所陳報單1紙、 │
│ │ │ │在高雄縣之乙○○陷於│ │察官偵查│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錯誤,而依指示,於同│ │起訴(98│ 三聯單1紙、受理 │
│ │ │ │日晚間7 時55分許,經│ │年度偵字│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網路ATM 轉帳18,900元│ │第8216號│ 簡便格式表1紙( │
│ │ │ │至被告上開帳戶內,旋│ │) │ 偵一卷第50至51、│
│ │ │ │遭提領一空。嗣乙○○│ │ │ 53 至55-1頁); │
│ │ │ │未能收到商品,始知遭│ │ │③第一銀行自動櫃員│
│ │ │ │騙,而報警查獲。 │ │ │ 機交易明細表1紙 │
│ │ │ │ │ │ │ (偵一卷第51-1頁│
│ │ │ │ │ │ │ ); │
│ │ │ │ │ │ │④乙○○第一銀行存│
│ │ │ │ │ │ │ 摺內頁影本(偵一│
│ │ │ │ │ │ │ 卷第52頁); │
│ │ │ │ │ │ │⑤雅虎奇摩拍賣網頁│
│ │ │ │ │ │ │ (偵一卷第56至60 │
│ │ │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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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丁○○│98年2 │該詐騙集團成員,即意│25,000 │案經被害│①證人丁○○警詢陳│
│ │ │月19日│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人丁○○│ 述(偵一卷第22至│
│ │ │晚間9 │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訴由新竹│ 23 頁 、偵三卷第│
│ │ │時30分│意聯絡,於98年2 月19│ │巿政府警│ 16至19頁); │
│ │ │許 │日晚間9 時30分許,在│ │察局報請│②證人簡慧如警詢陳│
│ │ │ │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以│ │臺灣桃園│ 述(偵三卷第9 至│
│ │ │ │電腦連結露天拍賣網站│ │地方法院│ 11頁); │
│ │ │ │,佯欲販售SONY牌單眼│ │檢察署檢│③證人陳美靜警詢陳│
│ │ │ │相機1 台,致人在臺北│ │察官偵查│ 述(偵三卷第13至│
│ │ │ │巿之丁○○陷於錯誤,│ │起訴(98│ 15頁); │
│ │ │ │而依指示,於同日晚間│ │年度偵字│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10時1 分許,經網路AT│ │第8216號│ 騙案件紀錄表1紙 │
│ │ │ │M 匯款4,000 元至被告│ │)暨臺北│ 、臺北巿政府警察│
│ │ │ │上開郵局帳戶內,旋遭│ │巿政府警│ 局文山二局興隆派│
│ │ │ │提領一空。嗣丁○○未│ │察局文山│ 出所陳報單1紙、 │
│ │ │ │能收到商品,始知遭騙│ │第二分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而報警查獲。 │ │報請臺灣│ 表1紙、受理刑事 │
│ │ │ │ │ │臺北地方│ 案件報案三聯單1 │
│ │ │ │ │ │法院檢察│ 紙、受理詐騙帳戶│
│ │ │ │ │ │署檢察官│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移送併案│ 表1紙(偵一卷第 │
│ │ │ │ │ │審理(98│ 61至62、65至68頁│
│ │ │ │ │ │年度偵字│ 、偵三卷第21至24│
│ │ │ │ │ │第13547 │ 、28頁); │
│ │ │ │ │ │號) │⑤遠東商銀網路ATM │
│ │ │ │ │ │ │ 交易明細表2紙( │
│ │ │ │ │ │ │ 偵 一卷第63至64 │
│ │ │ │ │ │ │ 頁、偵三卷第25至│
│ │ │ │ │ │ │ 2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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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丑○○│98年2 │該詐騙集團成員,即意│7,000 │案經被害│①證人丑○○警詢陳│
│ │ │月19日│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人丑○○│ 述(偵一卷第24至│
│ │ │晚間11│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訴由新竹│ 25頁); │
│ │ │時許 │意聯絡,於98年2 月19│ │巿政府警│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日晚間11時許,在臺灣│ │察局報請│ 騙案件紀錄表1紙 │
│ │ │ │地區某處以電腦連結至│ │臺灣桃園│ 、新竹巿警察局第│
│ │ │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佯│ │地方法院│ 二分局東勢派出所│
│ │ │ │欲販售EeePC1000H10吋│ │檢察署檢│ 陳報單1紙、受理 │
│ │ │ │迷你筆記型電腦1 台,│ │察官偵查│ 各類案件紀錄表1 │
│ │ │ │致人在新竹巿之丑○○│ │起訴(98│ 紙、受理刑事案件│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 │年度偵字│ 報案三聯單1紙、 │
│ │ │ │於翌(20)日凌晨0時 │ │第8216號│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30分許,至新竹巿東山│ │) │ 警示簡便格式表1 │
│ │ │ │街之自動櫃員機轉帳7,│ │ │ 紙(偵一卷第69 │
│ │ │ │000 元至被告上開郵局│ │ │ 、73至76頁); │
│ │ │ │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 │③丑○○聯邦銀行存│
│ │ │ │。嗣丑○○未能收到商│ │ │ 摺內頁影本(偵一│
│ │ │ │品,始知遭騙,而報警│ │ │ 卷第71至72頁)。│
│ │ │ │查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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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卯○○│98年2 │該詐騙集團成員即意圖│5,100 │案經被害│①證人卯○○警詢陳│
│ │ │月19日│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 │人卯○○│ 述(偵一卷第26至│
│ │ │某時 │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訴由新竹│ 27頁); │
│ │ │ │聯絡,於98年2 月19日│ │巿政府警│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 │察局報請│ 騙案件紀錄表1紙 │
│ │ │ │所以電腦連結至雅虎奇│ │臺灣桃園│ 、桃園縣政府中壢│
│ │ │ │摩拍賣網站,佯欲販售│ │地方法院│ 分局普仁派出所受│
│ │ │ │掌上型電玩機(PSP )│ │檢察署檢│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1 台,致人在桃園縣中│ │察官偵查│ 1紙、受理刑事案 │
│ │ │ │壢巿之卯○○陷於錯誤│ │起訴(98│ 件報案三聯單1紙 │
│ │ │ │,而依其指示,於翌(│ │年度偵字│ 、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20)日上午10時29分許│ │第8216號│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匯款5,100 元至被告│ │) │ 1紙(偵一卷第77 │
│ │ │ │上開郵局帳戶內,旋遭│ │ │ 、79至81頁); │
│ │ │ │提領一空。嗣卯○○未│ │ │③新光銀行自動櫃員│
│ │ │ │能收到商品,始知遭騙│ │ │ 機交易明細表1紙 │
│ │ │ │,而報警查獲。 │ │ │ (偵一卷第78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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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壬○○│98年2 │該詐騙集團成員即意圖│6,600 │案經被害│①證人壬○○警詢陳│
│ │ │月間某│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 │人壬○○│ 述(偵一卷第28至│
│ │ │日 │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訴由新竹│ 29頁); │
│ │ │ │聯絡,於98年2 月間某│ │巿政府警│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日,在臺灣地區某不詳│ │察局報請│ 騙案件紀錄表1紙 │
│ │ │ │處所以電腦連結至雅虎│ │臺灣桃園│ 、新竹縣警察局竹│
│ │ │ │奇摩拍賣網站,佯欲販│ │地方法院│ 北分局六家派出所│
│ │ │ │售PS3 電視遊樂器1 台│ │檢察署檢│ 陳報單1紙、受理 │
│ │ │ │,致壬○○陷於錯誤,│ │察官偵查│ 各類案件紀錄表1 │
│ │ │ │而依指示,於同年月20│ │起訴(98│ 紙、受理刑事案件│
│ │ │ │日下午1 時58分許,匯│ │年度偵字│ 報案三聯單1紙、 │
│ │ │ │款6,600 元至被告上開│ │第8216號│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郵局帳戶內,旋遭提領│ │) │ 警示簡便格式表1 │
│ │ │ │一空。嗣壬○○未能收│ │ │ 紙(偵一卷第82至│
│ │ │ │到商品,始知遭騙,而│ │ │ 8385至88頁); │
│ │ │ │報警查獲。 │ │ │③新竹縣竹北巿農會│
│ │ │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 │ │ │ 細表1紙(偵一卷 │
│ │ │ │ │ │ │ 第8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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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寅○○│98年2 │該詐騙集團成員即意圖│18,888 │案經新竹│①證人寅○○警詢陳│
│ │ │月20日│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 │市政府警│ 述(偵一卷第30至│
│ │ │上午10│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察局報請│ 32 頁 、本院卷第│
│ │ │時30分│聯絡,於98年2 月20日│ │臺灣桃園│ 29至30頁); │
│ │ │許 │上午10時30分許,在臺│ │地方法院│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灣地區某不詳處所以網│ │檢察署檢│ 騙案件紀錄表1紙 │
│ │ │ │路電話佯欲援交,致人│ │察官偵查│ 、苗栗縣警察局苗│
│ │ │ │在苗栗巿號之寅○○陷│ │起訴(98│ 栗分局南苗派出所│
│ │ │ │於錯誤,而依指示,於│ │年度偵字│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同日下午2 時30分許,│ │第8216號│ 表1 紙、受理刑事│
│ │ │ │至苗栗巿中正路606 號│ │)暨桃園│ 案件報案三聯單1 │
│ │ │ │臺灣中小企銀苗栗分行│ │縣政府警│ 紙、受理詐騙帳戶│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18,888│ │察局桃園│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元至被告上開郵局帳戶│ │分局報警│ 表1 紙(偵一卷第│
│ │ │ │內,旋遭提領一空。謝│ │臺灣桃園│ 89 91 至93頁、本│
│ │ │ │奕辰匯款後,始知遭騙│ │地方法院│ 院卷第31頁); │
│ │ │ │。 │ │檢察署檢│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 │ │察官移送│ 細表1 紙(偵一卷│
│ │ │ │ │ │併案審理│ 第90 頁 、本院卷│
│ │ │ │ │ │(98年度│ 第30頁背面)。 │
│ │ │ │ │ │偵字第17│ │
│ │ │ │ │ │42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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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己○○│98年2 │該詐騙集團成員即意圖│4,000 │案經臺中│①證人己○○警詢陳│
│ │ │月19日│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 │巿政府警│ 述(偵八卷第1 至│
│ │ │晚間8 │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察局第六│ 2 頁); │
│ │ │時33分│聯絡,於98年2 月19日│ │分局報請│②臺中巿警察局第六│
│ │ │許 │晚間8 時33分許,在臺│ │臺灣臺中│ 分局西屯派出所受│
│ │ │ │灣地區某不詳處所以電│ │地方法院│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腦連結至露天拍賣網站│ │檢察署檢│ 2 紙、內政部警政│
│ │ │ │,佯欲販售NDSL遊戲機│ │察官呈請│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 │ │ │1 台,致人在台中巿之│ │臺灣高等│ 紀錄表1 紙、臺中│
│ │ │ │己○○陷於錯誤,而依│ │法院檢察│ 巿警察局第六分局│
│ │ │ │指示,於同日晚間8 時│ │署檢察長│ 西屯派出所受理詐│
│ │ │ │33分許,經網路ATM 匯│ │令轉臺灣│ 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款4,000 元至被告上開│ │桃園地方│ 詐騙電話斷話簡便│
│ │ │ │郵局帳戶內,旋遭提領│ │法院檢察│ 格式表1 紙(偵八│
│ │ │ │一空。嗣己○○未能收│ │署檢察官│ 卷第23至27頁);│
│ │ │ │到商品,始知遭騙,而│ │移送併案│③露天拍賣網頁(偵│
│ │ │ │報警查獲。 │ │審理(98│ 八卷第17至22頁)│
│ │ │ │ │ │年度偵字│ 。 │
│ │ │ │ │ │第15887 │ │
│ │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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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癸○○│98年2 │該詐騙集團成員即意圖│15,500 │案經臺北│①證人癸○○警詢陳│
│ │ │月19日│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 │縣政府警│ 述(偵六卷第11至│
│ │ │晚間7 │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察局淡水│ 12頁); │
│ │ │時54分│聯絡,98年2 月19日晚│ │分局報請│②證人鄭斐倫警詢陳│
│ │ │許 │間7 時54分許,在臺灣│ │臺灣士林│ 述(偵六卷第6 至│
│ │ │ │地區某不詳處所以電腦│ │地方法院│ 10頁); │
│ │ │ │連結至露天拍賣網站,│ │檢察署檢│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佯欲販售NIKON 照機1 │ │察官移送│ 騙案件紀錄表1 紙│
│ │ │ │台,致人在台北縣淡水│ │併案審理│ 、臺北縣警察局淡│
│ │ │ │鎮之壬○○陷於錯誤,│ │(98年度│ 水分局石碓派出所│
│ │ │ │而依指示,於同日晚間│ │偵字第72│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8 時30分許,經網路銀│ │29號) │ 表1 紙、受理詐騙│
│ │ │ │行匯款15,500元至被告│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上開郵局帳戶內,旋遭│ │ │ 格式表1 紙(偵六│
│ │ │ │提領一空。嗣癸○○未│ │ │ 卷第13至16頁);│
│ │ │ │能未收到商品,始知遭│ │ │④中國信託自動櫃員│
│ │ │ │騙,而報警查獲。 │ │ │ 機交易明細表1 紙│
│ │ │ │ │ │ │ (偵六卷第15頁背│
│ │ │ │ │ │ │ 面); │
│ │ │ │ │ │ │⑤露天拍賣網站網頁│
│ │ │ │ │ │ │ 列印(偵六卷第25│
│ │ │ │ │ │ │ 至3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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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庚○○│98年2 │該詐騙集團成員即意圖│4,300 │案經基隆│①證人庚○○警詢陳│
│ │ │月19日│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 │巿政府警│ 述(偵四卷第4 至│
│ │ │某時 │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察局第二│ 6 頁); │
│ │ │ │聯絡,98年2 月19日,│ │分局報請│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 │臺灣桃園│ 騙案件紀錄表1 紙│
│ │ │ │以電腦連結至雅虎奇摩│ │地方法院│ 、基隆巿警察局第│
│ │ │ │拍賣網站,佯欲販售SO│ │檢察署檢│ 二分局正濱派出所│
│ │ │ │NY Ericsson 手機1 支│ │察官移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致庚○○陷於錯誤,│ │併案審理│ 警示簡便格式表1 │
│ │ │ │而依指示,於同日晚間│ │(98年度│ 紙、受理刑事案件│
│ │ │ │11時11分許至基隆巿中│ │偵字第31│ 報案三聯單1 紙(│
│ │ │ │正路中正郵局四支自動│ │72號) │ 偵四卷第7至10頁 │
│ │ │ │櫃員機匯款4,300 元至│ │ │ ); │
│ │ │ │被告上開郵局帳戶內,│ │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 │ │ │旋遭提領一空。嗣郭宏│ │ │ 易明細表1 紙(偵│
│ │ │ │智未能收到商品,始知│ │ │ 四卷第11至12頁)│
│ │ │ │遭騙,而報警查獲。 │ │ │ ; │
│ │ │ │ │ │ │④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 │ │ │ │ │ │ 網頁列印(偵四卷│
│ │ │ │ │ │ │ 第13至2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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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辛○○│98年2 │該詐騙集團成員及圖為│10,000 │案經被害│①證人辛○○警詢陳│
│ │ │月19時│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 │人辛○○│ 述(偵七卷第5 至│
│ │ │晚間11│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訴由臺北│ 6頁); │
│ │ │時許 │絡,於98年2 月19日晚│ │巿政府警│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間11時許,在臺灣地區│ │察局松山│ 騙案件紀錄表1 紙│
│ │ │ │某不詳處所以電腦連結│ │分局報請│ 、臺北巿政府警察│
│ │ │ │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臺灣桃園│ 局松山分局松山派│
│ │ │ │佯欲販售國際牌LED 電│ │地方法院│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視,致庚○○陷於錯誤│ │檢察署檢│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而依指示,於翌(20│ │察官移送│ 表1 紙、受理各類│
│ │ │ │)日10時22分許,至郵│ │併案審理│ 案件紀錄表1 紙(│
│ │ │ │局自動櫃員機匯款10,0│ │(98年度│ 偵七卷第4 、7 至│
│ │ │ │00元至被告上開郵局帳│ │偵字第94│ 8 頁); │
│ │ │ │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50號)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 │ │ │嗣辛○○未能收到商品│ │ │ 易明細表1 紙(偵│
│ │ │ │,始知遭騙,而報警查│ │ │ 七卷第9 頁)。 │
│ │ │ │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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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蘇健忠│98年2 │該詐騙集團成員即意圖│8,600 │案經被害│①證人蘇健忠警詢陳│
│ │ │月晚間│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 │人辰○○│ 述(偵二卷第7 頁│
│ │ │8時許 │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訴由臺北│ ); │
│ │ │ │聯,於98年2 月19日晚│ │巿政府警│②證人陳慧如警詢陳│
│ │ │ │間8 時許,在臺灣地區│ │察局北投│ 述(偵二卷第8 至│
│ │ │ │某不詳處所以電腦連結│ │分局報請│ 9 頁); │
│ │ │ │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臺灣桃園│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佯欲販售CANON 相機1 │ │地方法院│ 騙案件紀錄表1 紙│
│ │ │ │台,致蘇健忠陷於錯誤│ │檢察署檢│ 、臺北巿政警察局│
│ │ │ │,而依指示,於同日晚│ │察官移送│ 北投分局光明派出│
│ │ │ │間9 時10分許,經網路│ │併案審理│ 所陳報單1 紙、受│
│ │ │ │銀行匯款10,000元至被│ │(98年度│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告上開郵局帳戶內,旋│ │偵字第12│ 示簡便格式表1 紙│
│ │ │ │遭提領一空。嗣蘇健忠│ │235 號併│ (偵二卷第13至15│
│ │ │ │未能收到商品,始知遭│ │案) │ 頁); │
│ │ │ │騙,而報警查獲。 │ │ │④邱必佳渣打銀行存│
│ │ │ │ │ │ │ 摺內頁影本(偵二│
│ │ │ │ │ │ │ 卷第15至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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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丙○○│98年2 │該詐騙集團成員即意圖│9,900 │案經桃園│①證人丙○○警詢陳│
│ │ │月19日│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 │縣政府警│ 述(警詢筆錄附於│
│ │ │下午5 │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察局桃園│ 本院卷第37至39頁│
│ │ │時5分 │聯絡,98年2 月19日下│ │分局報請│ ); │
│ │ │許 │午5 時5 分許,在臺灣│ │臺灣桃園│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 │ │ │地區某不詳處所以電腦│ │地方法院│ 蘆竹分局南崁派出│
│ │ │ │連結至雅虎奇摩拍賣網│ │檢察署檢│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站,佯欲販售ASUS獨立│ │察官移送│ 錄表1 紙(本院卷│
│ │ │ │顯示卡筆記型電腦1 台│ │併案審理│ 第36頁); │
│ │ │ │,致人在桃園縣桃園巿│ │(98年度│③臺灣企銀網路銀行│
│ │ │ │之丙○○陷於錯誤,而│ │偵字第17│ 交易明細表1 紙(│
│ │ │ │依指示,於同日下午5 │ │959號) │ 本院卷第40頁)。│
│ │ │ │時9 分許,經網路ATM │ │ │ │
│ │ │ │轉帳匯款9,900 元至被│ │ │ │
│ │ │ │告上開郵局帳戶內,旋│ │ │ │
│ │ │ │遭提領一空。嗣丙○○│ │ │ │
│ │ │ │未能收到商品,始知遭│ │ │ │
│ │ │ │騙,乃報警查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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