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一三二五號
原 告 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伍仟玖佰參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捌仟壹佰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另新台幣貳萬柒仟捌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玖拾參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錦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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