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一一九四號
原 告 甲○○○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柒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